
審理案件。《魏書·廣川王略傳》:“性明敏,鞫獄稱平。”《舊唐書·職官志二》:“凡鞫獄官與被鞫人有親屬讎嫌者,皆聽更之。” 章炳麟 《文學說例》:“ 遷固 所録……仍其本語,無所增損,如鞫獄之録辭,此所謂口説也。”
鞫獄(jū yù)是古代漢語中的法律術語,專指審訊案件、審理獄訟的過程,強調對案件事實的調查、推問與定罪量刑的司法活動。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層面:
基本釋義
指司法官吏對犯罪嫌疑人或涉案人員進行審問、查證,以查明案情真相并作出判決的行為。相當于現代法律中的“審訊”“審理”或“審判”活動。
字源與結構
二字結合,“鞫獄”即指對案件進行詳細審問、調查、推究的司法程式。
古代司法程式中的具體含義
在古代司法體系中,“鞫獄”是訴訟過程中的關鍵環節,指承審官員在獲取訴狀、證據後,對涉案人員進行訊問、對質、核實證據,以确定犯罪事實是否存在、情節輕重及如何適用法律的過程。其目的是“得情”(查明實情)、“定谳”(作出判決)。
古籍用例與權威性佐證
這些典籍記載印證了“鞫獄”作為古代司法核心活動的曆史地位和法律内涵。
“鞫獄”是一個具有深厚法律文化底蘊的古漢語詞彙,精确指代中國古代司法中由官吏主持的、旨在查明案情真相并作出判決的審訊與審理過程。其核心在于“審問推究”,是古代訴訟制度不可或缺的關鍵環節。
主要參考來源:
“鞫獄”是中國古代司法制度中的術語,指對案件的審理和判決,具體含義及特點如下:
“鞫獄”即審理案件,指古代司法官員對被告人進行審訊、查明案情并作出判決的全過程。這一術語在漢代開始廣泛使用,并成為司法程式的統稱。
漢代鞫獄包括以下步驟:
古代對鞫獄的嚴謹性要求極高,若審理不實或超出訴狀範圍,官員将面臨嚴厲處罰,如漢代“贖死”“完為城旦”等刑罰。
“鞫獄”反映了古代司法程式的系統化和規範化,其定義、程式及法律約束在不同朝代有所延續和調整,是研究中國傳統法制史的重要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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