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審理案件。《魏書·廣川王略傳》:“性明敏,鞫獄稱平。”《舊唐書·職官志二》:“凡鞫獄官與被鞫人有親屬讎嫌者,皆聽更之。” 章炳麟 《文學說例》:“ 遷固 所録……仍其本語,無所增損,如鞫獄之録辭,此所謂口説也。”
“鞫獄”是中國古代司法制度中的術語,指對案件的審理和判決,具體含義及特點如下:
“鞫獄”即審理案件,指古代司法官員對被告人進行審訊、查明案情并作出判決的全過程。這一術語在漢代開始廣泛使用,并成為司法程式的統稱。
漢代鞫獄包括以下步驟:
古代對鞫獄的嚴謹性要求極高,若審理不實或超出訴狀範圍,官員将面臨嚴厲處罰,如漢代“贖死”“完為城旦”等刑罰。
“鞫獄”反映了古代司法程式的系統化和規範化,其定義、程式及法律約束在不同朝代有所延續和調整,是研究中國傳統法制史的重要概念。
《鞫獄》是一個由兩個漢字組成的詞語,即“鞫”和“獄”。這個詞語的意思是通過審問和拷打等手段來進行刑訊逼供,實施非法拘禁和折磨犯人的行為。
“鞫”字的部首是革,總筆畫數為20。它的拼音是jū,是一個形聲字,象形部分是“革”,表示剝皮,而聲旁是“句”,用來表示相關含義。
“獄”字的部首是犬,總筆畫數為11。它的拼音是yù,也是一個形聲字,象形部分是“犬”,表示狗,而聲旁是“於”,用來表示相關含義。
《鞫獄》一詞來源于古代的刑法制度,用來指代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拷打和審訊的過程。這種手段旨在迫使嫌疑人供認自己的罪行,但往往會導緻假供和錯誤判決。
《鞫獄》的繁體寫法是“鞫獄”,其中的“獄”字在繁體中加入了另外一個額外的犬字旁。
在古代漢字寫法中,有許多變體和差異。根據曆代字書和銘記的記錄,我們可以看到古代“鞫獄”一詞的一些不同寫法,如“鞫獄”、“鞫獄”、“掬獄”等。
例句:司法機關通過鞫獄手段,迫使嫌疑人供認了他并不曾犯下的罪行。
相關詞語:
《鞫獄》指的是通過審問和拷打等手段來進行刑訊逼供的行為。這個詞的部首和筆畫分别是“革”和“句”,繁體寫法為“鞫獄”,古代漢字寫法有多個變體。這個詞源自古代刑法系統,用來描述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拷問和審訊的過程。一些相關的詞語包括鞫訊、獄卒和刑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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