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寄居處的主人。《舊唐書·食貨志上》:“自今已後,有因交關用欠陌錢者,宜但令本行頭及居停主人、牙人等檢察送官。”《宋史·丁謂傳》:“帝意欲謫 準 江 淮 間, 謂 退,除 道州 司馬。同列不敢言,獨 王曾 以帝語質之, 謂 顧曰:‘居停主人勿復言。’蓋指 曾 以第舍假 準 也。” 清 紀昀 《閱微草堂筆記·灤陽消夏錄三》:“ 束城 李某 ,以販棗往來於隣縣,私誘居停主人少婦歸。” 沙汀 《淘金記》八:“她的居停主人,并不是一個怎樣容易說話的人。”亦省作“ 居停 ”。 明 張景 《飛丸記·京邸道故》:“遭蹇運,荷居停締袍垂念。” 清 袁枚 《續新齊諧·缢鬼申冤》:“ 新安 趙天如 授徒 黃氏 ,酷暑畏熱,夜不成寐,向居停請易卧室,居停為指數處,皆不當意。”《老殘遊記》第二回:“ 老殘 向管事的道:‘現在天氣漸寒,貴居停的病也不會再發,明年如有委用之處,再來效勞。’”《官場現形記》第三一回:“ 田小辮子 搶着説道:‘不瞞大帥説,職道在敝居停 羊 某人營裡,看得多了。’”
“居停主人”是一個古語詞彙,在現代漢語中使用頻率較低,其核心含義指提供住所給他人的人,即“房東”或“東家”。具體解釋如下:
基本釋義:
引證與用法:
現代使用與替代:
“居停主人”意指為他人提供住所的人,即房東或東家。這是一個具有文言色彩的詞彙,主要見于古代文獻或特定語境,現代漢語中已極少使用。
“居停主人”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方面解析:
指寄居處的主人,即現代語境中的“房東”。例如《宋史·丁謂傳》中,丁謂稱王曾為“居停主人”,因王曾将房屋借給寇準居住。
清代蒲松齡《聊齋志異·桓侯》中“已求此公作居停主人矣”,以及紀昀《閱微草堂筆記》中的用例,均延續了“房東”含義。
現代漢語中較少使用,多見于曆史文獻或文學作品,口語中一般用“房東”替代。部分方言或特定語境可能保留此說法。
該詞結構特殊,“居停”指暫居之地,“主人”強調房屋所有權,組合後凸顯寄居者與房主的關系,帶有文言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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