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e also known as] 正式的或規範的名稱以外的名稱
(1).正名以外的名字;異名。 北魏 郦道元 《水經注·河水三》:“ 增山 者, 上郡 之别名也。” 唐 劉知幾 《史通·六家》:“《乘》與《紀年》、《檮杌》,其皆《春秋》之别名者乎?” 清 葉廷琯 《吹網錄·盧鴻之名下無一字》:“ 閻潛邱 箋注引《歷代名畫記》: 盧鴻 ,一名 浩然 。則 盧 實祗名 鴻 ,且 鴻 又有别名。” 瞿秋白 《論文學革命及語言文字問題·學閥萬歲》:“一種是大減價的自由主義,别名叫做淺薄的人道主義。”
(2).《荀子》中的邏輯術語。 荀況 把概念的基本屬種關系相對地分為“共名”和“别名”兩級。“共名”相當于屬概念,“别名”相當于種概念。
别名,又稱“别稱”“異名”,指事物或人物在正式名稱之外所擁有的其他名稱。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釋義,别名是“正式名稱以外的名稱”,其核心功能在于通過不同語言形式對同一對象進行指代,常用于特定語境或群體中。
從漢語構詞角度分析,别名主要通過三種方式形成:(1)簡略式,如“北大”為“北京大學”的縮略;(2)比喻式,如“魔都”代指上海;(3)音譯轉化式,如“沙發”源自英語“sofa”的音譯。在文學作品中,别名的修辭功能尤為突出,例如《紅樓夢》中“潇湘妃子”暗指林黛玉的性格特征。
現代社會中,别名的應用涵蓋自然科學(如化學元素“Hg”别稱“水銀”)、網絡用語(如“yyds”代指“永遠的神”)及方言稱謂(如粵語“雪櫃”指冰箱)等多個領域。語言學家指出,别名的廣泛使用既反映語言經濟性原則,也體現社會文化的多樣性。
别名的詳細解釋如下:
别名指事物或人除正式名稱外的其他稱呼,常見于書面或口語表達。例如昵稱、花名、藝名等均屬于别名範疇。在邏輯學中,《荀子》将其定義為與“共名”相對的種概念術語。
若需了解具體典籍原文或更多别名案例,可參考《水經注》《荀子》等文獻,或查閱漢典、搜狗百科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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