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嚴密的法令。 唐 薛登 《論選舉擇賢才疏》:“伏願陛下降明制,頒峻科,千裡一賢,尚不為少;僥倖冒進,須立隄防。”
峻科(jùn kē)是漢語中的古語詞彙,現罕用于現代漢語,其核心含義指嚴厲的法律條文或刑罰,強調法度的嚴苛性與不可寬宥性。以下從權威辭書角度分項闡釋:
本義指山勢高陡(《說文解字·山部》:"峻,高也"),引申為嚴厲、嚴峻。如《漢書·薛宣傳》:"崇峻能吏",此處"峻"即表執法嚴明。
來源:《漢語大字典》(第二版),四川辭書出版社
原指法律條文(《廣韻》:"科,條也"),後特指律法判罰。如《魏書·刑罰志》:"科條精密,律令分明"。
來源:《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
二字複合後強化"嚴法"之義,常見于古代法典文獻,如《唐律疏議》中"峻科禁其未然",指以重刑預防犯罪。
"漢興,破觚為圜,斫雕為樸,蠲除苛政,更立疏網,……峻科深憲,責成吏職。"
此例指廢除秦朝嚴刑後,漢代又設新法以約束官吏,凸顯"峻科"的強制性。
來源:中華書局點校本《後漢書》
"除峻科,弛禁網,責清議于州裡。"
反映劉宋時期通過減輕嚴法以緩和社會矛盾。
【峻科】嚴厲的法律條文。
【峻科】嚴苛的刑律。
【峻科】嚴峻的法律。科,法令條規。
"峻科"屬法制類文言詞,其消亡與古代法律體系變革相關:
來源:王力《古代漢語》通論章節
現代提示:該詞今僅見于古籍研究或曆史法學論述,日常交流中已被"嚴法""重刑"等替代。如需引用,建議标注具體文獻來源以保學術嚴謹性。
“峻科”一詞的含義因語境不同存在兩種主要解釋,需結合來源權威性和文獻依據綜合判斷:
嚴密法令(主流解釋)
多數權威詞典(、、)指出,“峻科”原指嚴苛周密的法令制度,源自唐代薛登《論選舉擇賢才疏》中“頒峻科”的表述,強調通過嚴格法規選拔人才。例如唐代科舉制度中,就曾用此詞形容選拔标準的嚴密性。
高深學問(較少見用法)
部分網絡詞典()将其解釋為成語,由“峻”(高聳)和“科”(學科)組成,比喻學問或技能精深到難以企及的程度,多用于褒獎學術造詣。但這一釋義缺乏曆史文獻佐證,可能與現代詞彙混用有關。
使用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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