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判以同等之罪。《宋書·蔡廓傳》:“至於棄市之條,實非不赦之罪,事非手殺,考律同歸,輕重均科,減降路塞, 鐘 陳 以之抗言, 元皇 所為留愍。”
"均科"是一個源自中國古代法律和賦稅制度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按統一标準征收賦稅或執行法律處罰。以下從漢語詞典角度對其詳細釋義:
均平科征
指官府按統一标準征收賦稅或攤派徭役,強調稅負的公平性。
《漢語大詞典》:"謂按同一标準科征",如《新唐書·食貨志》載唐代兩稅法"歲終以戶賦增失,進退長吏,而均科之" 。
《辭源》:"按同等條例科罪",突出法律執行的統一性 。
法律術語
在法律語境中,"均科"指對同類罪行依相同律條定罪量刑,避免處罰差異。
《古代漢語詞典》:"依同等法律條文判罪",如《唐律疏議》規定"諸犯罪已發,……均科之" 。
"均"取"平均、劃一"之義,"科"指法律條文或征稅标準(源自"科條"一詞)。二者結合體現古代治理中"标準化"理念。
唐代推行兩稅法時明确要求"以貧富為差,均科賦稅"(《文獻通考》),旨在糾正門閥特權導緻的稅負不公 。
"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均科之。"
反映按財産統一征稅的制度設計 。
"諸彼此俱罪之贓……均科為罪。"
規定對涉案財物依同一标準定罪 。
在當代語境中,"均科"可引申為标準化管理或公平化執行的理念,常見于法制史、賦稅制度研究領域,如學者指出"均科是古代稅制從人丁轉向資産的關鍵原則"(《中國賦稅史》)。
參考文獻
“均科”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jūn kē(注音:ㄐㄩㄣ ㄎㄜ),其核心含義為“判以同等之罪”,即對不同案件或行為處以相同的刑罰。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含義
指在法律判決中,對情節或性質不同的犯罪行為,采取相同的量刑标準。例如《宋書·蔡廓傳》中提到:“輕重均科,減降路塞”,即強調若刑罰标準過于統一,可能導緻量刑缺乏靈活性。
構詞分析
曆史語境
該詞多見于古代文獻,反映傳統法律中對“罪刑一緻”的追求,但也隱含對機械執法的批判。例如《宋書》中的用例,即指出僵化量刑可能忽視具體案情差異。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宋書》原文或古代律法研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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