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郡的長官,主一郡之政事。 秦 廢封建設郡縣,郡置守、丞、尉各一人。守治民,丞為佐。 漢 唐 因之; 宋 以後郡改府,知府亦稱郡守。《漢書·酷吏傳·嚴延年》:“幸得備郡守,專治千裡,不聞仁愛教化,有以全安愚民,顧乘刑罰多刑殺6*人。” 宋 陸遊 《老學庵筆記》卷五:“郡守宴客,初就席, 子溶 遣縣吏呼伎樂伶人,即皆馳往,無敢留者。” 清 黃之隽 《海嘯歌》:“郡守告予往勘災, 華 婁 兩宰同去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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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守是中國古代郡一級行政區域的長官,是地方最高行政與軍事管理者,其職責涵蓋治理民衆、征收賦稅、維護治安及統領郡兵等。這一官職在不同曆史時期的具體職權與地位有所變化,以下是詳細解釋:
據《漢語大詞典》,“郡守”指戰國至秦漢時期郡的行政長官,由朝廷直接任命,掌管全郡政務。其主要職能包括:
來源:《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
郡守始設于戰國時期,如趙國、魏國推行郡縣制,郡守為武官出身,側重軍事防禦。
秦統一後全面推行郡縣制,郡守為地方最高長官(秩二千石)。漢承秦制,漢景帝時改稱“太守”,但“郡守”仍為通稱。
隋朝廢郡存州,改設州刺史;唐代進一步弱化郡級建制,“郡守”逐漸退出曆史舞台。
來源:《中國曆史大辭典》(上海辭書出版社)
據《古代漢語詞典》,郡守作為封疆大吏,擁有較大自主權:
其俸祿等級在漢代為“二千石”,地位僅次于九卿。
來源:《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
來源:《中國官制大辭典》(北京大學出版社)
總結
“郡守”是中國郡縣制下集行政、司法、軍事權力于一身的地方長官,其設置标志着中央對地方管理的強化。戰國至秦漢為其職權鼎盛期,隋唐後隨行政體系變革而消亡。
“郡守”是中國古代的一種地方官職,其含義和演變可綜合多個權威資料歸納如下:
郡守是古代地方行政長官,主要負責管理郡縣事務,兼具行政與軍事職責。其核心職能包括維護治安、征收賦稅、管理戶籍土地、執行中央政策等。
起源與秦制
戰國時期始設郡守,初為武職守邊。秦統一後推行郡縣制,郡守成為郡級最高行政長官,直接由中央任命(、)。秦朝郡守下設郡尉(掌軍事)、郡監(掌監察),形成三權分立結構。
漢至隋唐
宋以後
宋代改郡為府,知府被尊稱為郡守,但已非正式官職(、)。
官職 | 時期 | 職責差異 |
---|---|---|
郡守 | 秦至漢初 | 郡級最高行政長官 |
太守 | 漢景帝起 | 郡守改名後的正式官名 |
知府 | 宋以後 | 府級長官,職能類似郡守 |
郡守是中國古代中央集權制度下地方治理的關鍵角色,其名稱和職能隨朝代更疊而變化,反映了古代行政體系的演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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