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郡守的副貳。 唐 元稹 《授李昆滑州司馬制》:“将議奬勞,是宜加秩。郡丞憲吏,用表兼榮。”
郡丞是中國古代職官名稱,屬于地方行政體系中的重要副職官員。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四方面解析:
職官定義
郡丞始設于秦代,為郡守(後稱太守)的副貳之職,主要協助處理郡級政務。《漢語大詞典》釋為“郡的副行政長官,輔佐郡守綜理賦役、刑獄等事務”,其職能涵蓋文書管理、司法監督及財政統籌。
曆史演變
據《中國曆史大辭典》記載,漢代郡丞秩六百石,隋唐時期部分郡保留此職,至宋代隨着“路-州-縣”體系建立逐漸廢止。明代在個别邊郡複設,但職權已弱化為文書協理。
職能細分
《辭源》指出其具體職責包括:代行郡守病休時的職務,複核屬縣上報的賦稅簿冊,監督地方倉儲管理,并參與重大案件的二審裁決。出土漢簡中常見郡丞與太守聯署的公文原件,印證其行政參與度。
品級地位
按《中國官制史》所述,郡丞品級始終低于郡守一級,漢代為秩六百石(郡守二千石),隋唐時期對應從五品至正六品不等。其任命多由中央吏部直接選派,具備向朝廷密奏郡政的權限。
該職官在《漢書·百官公卿表》《後漢書·輿服志》等典籍中均有制度記載,唐代杜佑《通典·職官十四》詳述其“掌貳郡事,若校尉丞、都尉丞類同”的行政定位。
郡丞是中國古代地方行政體系中的重要官職,其含義及曆史背景可綜合多個來源進行詳細解釋:
定義與起源
郡丞是郡守(太守)的副職,始設于秦代。漢代沿襲此制,秩級為六百石,而郡守秩級為二千石,兩者形成明确的上下級關系。
職責範圍
主要負責輔佐郡守處理政務,涉及土地管理、財政稅收、司法治安等事務。在邊遠地區,郡丞可能兼任軍事職能,但通常由長史專掌兵馬。例如,唐代元稹的制書中提到郡丞兼憲吏之職,體現其監察職能。
曆史演變
實例與文獻佐證
唐代文獻記載了郡丞在地方治理中的實際作用,如辛毗曾以主簿身份兼領廣陽郡丞,管理軍屯。隋末元寶藏任武陽郡丞時叛歸李密,反映其軍事影響力。
如需進一步了解不同朝代的具體職能差異或相關人物案例,可參考權威曆史典籍或地方志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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