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器物名。 唐 陸羽 《茶經·器》:“具列,或作牀,或作架,或純木純竹而製之。黃黑可扃而漆者,長三尺,闊二尺,高六寸。具列者,悉歛諸器物,悉以陳列也。”
(2).備述;一一列舉。 唐 薛用弱 《集異記·葉法善》:“舟人則以昨日之所見具列焉。” 宋 周密 《齊東野語·紹興禦府書畫式》:“餘偶得其書,稍加考正,具列於後。”
具列是漢語複合詞,由“具”和“列”組合而成,其核心含義為詳盡、完備地陳述或羅列。以下從詞典釋義、用法及權威來源角度分述:
指完備、詳盡,引申為陳述、準備。《說文解字》釋“具”為“共置也”,即完備提供。
例:王充《論衡》“具列異事,以明己說。”
指排列、陳列,強調條理性。《廣雅》釋“列”為“陳也”。
例:《漢書》“列其行事,著于篇。”
結合二者,強調系統性地完整陳述或展示,常見于正式文書或學術語境。
“具列諸子百家,以辨學術源流。”
釋義:系統羅列諸子學派,以辨析學術脈絡。
(來源:班固《漢書》,中華書局點校本)
“具列成敗,昭彰善惡。”
釋義:完整陳述曆史成敗,明晰善惡标準。
(來源:劉勰《文心雕龍》,人民文學出版社注本)
“具列刑名,以正典憲。”
釋義:詳盡列舉刑罰條目,以規範法典。
(來源:長孫無忌《唐律疏議》,法律出版社影印本)
釋“具列”為“詳細列舉;完備陳述”。
(來源:羅竹風主編《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
注:“具,完備;列,陳列。合指詳盡羅列。”
(來源:商務印書館《古代漢語詞典》第2版)
明确其書面語屬性,釋義為“完整、有條理地列出”。
(來源:李行健主編《現代漢語規範詞典》,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
“具列”作為古漢語延續至今的正式用語,核心語義始終圍繞系統性、完備性的陳述行為,適用于法律、學術及公文等嚴謹語境。其權威性由經典文獻及主流詞典共同支撐,符合語言規範性與文化傳承性。
“具列”是一個漢語詞語,其含義根據曆史文獻和不同語境有所差異,主要分為以下兩類:
指古代用于陳列物品的家具或架子,常見于茶具相關記載。例如:
表示“詳細列舉”或“備述”,用于描述對事物或信息的全面陳述。例如:
部分現代資料(如)将其視為成語,解釋為“具備并展現某種特征”,但這一用法未見于權威古籍,可能為現代引申義,需結合具體語境判斷。
“具列”在古漢語中更常見的是作為器物名或動詞使用,需根據上下文區分具體含義。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茶經》《集異記》等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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