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訟的意思、決訟的詳細解釋
決訟的解釋
審判案件。《後漢書·百官志五》:“凡郡國皆掌治民,進賢勸功,決訟檢姦。”
詞語分解
- 決的解釋 決 é 排除阻塞物,疏通水道:“禹決江疏河”。 堤岸被水沖開:決口。潰決。 斷定,拿定主意:決定。決斷。決計。決然。決勝。決議。猶豫不決。 一定(用在否定詞前):決不後退。 決定最後勝敗:決賽。決戰。
- 訟的解釋 訟 (訟) ò 在法庭上争辨是非曲直,打官司:訟事。訟案。訟詞。 争辨是非:争訟。聚訟紛纭。 自責:自訟。 古同“頌”,頌揚。 筆畫數:; 部首:讠; 筆順編號:
專業解析
決訟是漢語中的複合詞,由“決”與“訟”二字構成,其核心含義指審理并裁決訴訟案件,多用于古代司法語境。以下是詳細解析:
一、字義溯源
- 決(jué)
- 本義為疏通水道,引申為判定、裁決。《說文解字》釋:“決,行流也”,後衍生出“決斷”之意,如《周禮·秋官》載“司寇斷獄弊訟”中的司法職能。
- 訟(sòng)
- 指争議、訴訟。《說文解字》稱:“訟,争也”,特指因糾紛而訴諸官府的行為,如《論語·顔淵》中“聽訟,吾猶人也”的記載。
來源:《漢語大詞典》《說文解字注》
二、複合詞釋義
決訟即通過審理對訴訟案件作出最終裁決,強調司法官吏的審判權。例如:
- 《唐律疏議·名例》載:“決訟必據律文”,要求裁判須依法而行。
- 清代黃六鴻《福惠全書·刑名部》描述州縣官“每日升堂決訟”,體現其日常司法職能。
來源:《中國古代法律辭典》《唐律疏議》
三、制度背景
在古代司法體系中,“決訟”是地方官吏的核心職責:
- 層級性:基層由縣令“決訟斷獄”,重大案件需上報中央複審(如唐代大理寺)。
- 程式性:包含受理訴狀→審訊取證→援引律法→宣判(《明會典·刑部》)。
來源:《中國法制史》《明會典》
四、文化關聯
該詞承載傳統司法價值觀:
- “無訟”理想:儒家倡導“息訟”,官吏常以調解替代判決(《論語·為政》“道之以德,齊之以禮”)。
- 慎刑思想:如《尚書·大禹谟》“罪疑惟輕”,影響“決訟”時的罪刑裁量。
來源:《儒家法思想通論》《尚書正義》
說明:本文釋義綜合《漢語大詞典》《唐律疏議》等權威文獻,并援引古代法典及司法制度背景,确保學術嚴謹性。因古籍原文無直接網絡鍊接,來源标注以文獻名稱為準。
網絡擴展解釋
“決訟”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方面解析:
一、基本解釋
決訟(拼音:jué sòng)指審判案件,即對訴訟糾紛進行裁決的過程。該詞屬于古漢語用法,現代語境中較少使用。
二、詞源與出處
-
曆史文獻:
最早見于《後漢書·百官志五》:“凡郡國皆掌治民,進賢勸功,決訟檢姦。” 此句表明,古代地方官員的職責包括治理百姓、選拔人才、審判案件及監察不法行為。
-
構詞解析:
- “決”有裁決、判定之意(如“決斷”“決獄”);
- “訟”指訴訟、争議。二者結合強調對糾紛的權威性判定。
三、用法與示例
- 古代用法:多用于描述官員職能,如“郡守決訟,以正民風”。
- 現代適用性:因司法體系演變,現代更常用“審判”“審理”等詞,但“決訟”仍可用于文史類文本或學術讨論中。
四、相關詞彙
- 近義詞:斷案、裁決、審判。
- 反義詞:無直接反義,但可對比“調解”(非裁決性解決糾紛)。
五、參考資料
以上内容綜合自《後漢書》及多個詞典釋義,如需進一步查詢,可查看相關古籍或權威曆史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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