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對罪犯杖責後釋放。《唐律疏議·名例·犯徒應役家無兼丁》:“家無兼丁,免徒加杖者,矜其糧餉乏絶,又恐家内困窮,一家二丁,俱在徒役,理同無丁之法,便須決放一人。”《唐律疏議·名例·犯徒應役家無兼丁》:“律稱家無兼丁,本為全無丁者……其夫妻并徒,更無兼丁者,決放其婦。”決,一本作“ 決 ”。《清史稿·刑法志三》:“ 乾隆 以後,第準免笞、杖,則遞行八折決放,枷號漸釋,餘不之及。”
“決放”是一個古代法律術語,指對罪犯執行杖責後予以釋放的刑罰方式,主要應用于特定司法情境。以下是詳細解釋:
詞義解析
該詞由“決”(指執行刑罰)和“放”(釋放)組成,字面含義為“執行刑罰後釋放”。根據《唐律疏議》記載,當罪犯家庭缺乏勞動力時,官府可能對部分犯人采取杖責替代徒刑并釋放的措施,以維持其家庭生計。
曆史背景與法律應用
與其他刑罰的區别
不同于單純釋放或長期監禁,“決放”強調刑罰執行與寬宥的結合,既體現懲戒又兼顧社會穩定性,尤其在農業社會中具有緩解家庭勞動力短缺的作用。
提示:該詞屬于古代法制專用詞彙,現代已不適用,相關釋義需結合具體曆史文獻理解。
決放是一個漢字詞語,拆分部首為龍和方,筆畫數為12。它的來曆可以追溯到古代漢字的寫法,是形聲字。
決放在繁體字中的寫法是決放。它的意思是決定或者決斷,表示做出最終的抉擇,采取行動。
在古代漢字的寫法中,決放的字形有所不同。其中,“放”的古代寫法是“方”字上方加上“牛”字,并附加一個旁的叫“青”。而“決”的古代寫法則是“立”字旁邊加上“水”字,其下方再加上一個“廠”字,表示水流出來的意象。
以下是一個例句,用來展示決放的用法:
他經過深思熟慮,最終決放了自己的工作。原文:He thought it through and made the final decision to quit his job.
決放的一些相關詞語包括:
組詞:決策、決心、放棄、放手
近義詞:決定、決議、果斷
反義詞:優柔寡斷、猶豫不決、猶豫
【别人正在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