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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放的意思、決放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決放的解釋

指對罪犯杖責後釋放。《唐律疏議·名例·犯徒應役家無兼丁》:“家無兼丁,免徒加杖者,矜其糧餉乏絶,又恐家内困窮,一家二丁,俱在徒役,理同無丁之法,便須決放一人。”《唐律疏議·名例·犯徒應役家無兼丁》:“律稱家無兼丁,本為全無丁者……其夫妻并徒,更無兼丁者,決放其婦。”決,一本作“ 決 ”。《清史稿·刑法志三》:“ 乾隆 以後,第準免笞、杖,則遞行八折決放,枷號漸釋,餘不之及。”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決放"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指司法程式中的最終裁決與釋放,主要用于古代司法語境。以下是詳細解釋:

  1. 字義分解與核心釋義:

    • 決:本義為開通水道、導引水流(《說文解字·水部》:“決,行流也。”),引申為決定、斷定、判決。在司法中特指對案件作出最終裁決。
    • 放:本義為驅逐、流放(《說文解字·放部》:“放,逐也。”),引申為釋放、解除束縛。
    • 合義:“決放”即指經過審理判決後,将犯人(特别是已定罪或待審羁押者)予以釋放的行為。它強調司法程式的終結性處置結果——通過判決解除對人身自由的限制。來源:《漢語大詞典》(漢語大詞典出版社)第5卷第1405頁。
  2. 司法語境中的具體應用:

    • 在古代司法體系中,“決放”常指對在押囚犯進行審理後,根據判決結果将其釋放。這包括無罪釋放、赦免釋放、刑罰執行完畢後的釋放等情形。
    • 例如,在宋代司法制度中,“決放”是司法官員(如提刑官)的重要職責之一,指對地方監獄中的囚犯進行複核、審判并最終決定是否釋放的過程。來源:戴建國《宋代刑法史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第189頁關于“錄囚”與“決遣”制度的論述。
  3. 古籍例證:

    • 《資治通鑒·唐紀五十一》記載:“(德宗)命決放後宮宮女數百人。”此處雖非嚴格司法,但“決放”仍指皇帝裁決後釋放宮女,體現了裁決與釋放的關聯。來源:司馬光《資治通鑒》(中華書局點校本)卷第二百三十四。
    • 更貼近司法本義的用法可見于曆代法律文書或史書對獄政管理的記載,如某官員到任後“清理獄訟,決放冤滞”。
  4. 與現代詞彙的關聯:

    • “決放”與現代漢語中的“釋放”有直接關聯,但“釋放”更側重解除束縛的動作本身,而“決放”則更強調這是經過司法裁決(“決”)後的結果,突顯其程式性和權威性。來源:王力《古漢語字典》(中華書局)對“放”字的釋義及引申義分析。

“決放”是一個具有特定法律内涵的古漢語動詞,專指通過司法裁決程式将犯人予以釋放,體現了古代司法活動中裁決與執行(釋放)的緊密結合。

網絡擴展解釋

“決放”是一個古代法律術語,指對罪犯執行杖責後予以釋放的刑罰方式,主要應用于特定司法情境。以下是詳細解釋:

  1. 詞義解析
    該詞由“決”(指執行刑罰)和“放”(釋放)組成,字面含義為“執行刑罰後釋放”。根據《唐律疏議》記載,當罪犯家庭缺乏勞動力時,官府可能對部分犯人采取杖責替代徒刑并釋放的措施,以維持其家庭生計。

  2. 曆史背景與法律應用

    • 唐代案例:若一家兩名成年男子均被判服勞役,且家中無其他勞動力,官府會通過杖責其中一人後釋放,避免家庭陷入絕境(《唐律疏議·名例·犯徒應役家無兼丁》)。
    • 清代演變:乾隆時期刑罰減輕,部分案件改為“八折決放”(即杖責力度按八成執行後釋放),體現刑罰制度的調整(《清史稿·刑法志三》)。
  3. 與其他刑罰的區别
    不同于單純釋放或長期監禁,“決放”強調刑罰執行與寬宥的結合,既體現懲戒又兼顧社會穩定性,尤其在農業社會中具有緩解家庭勞動力短缺的作用。

提示:該詞屬于古代法制專用詞彙,現代已不適用,相關釋義需結合具體曆史文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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