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降低官职,追究责任。 宋 周密 《齐东野语·端平襄州本末》:“三人者,皆以西师之败鐫责。”《明史·陈镛传》:“二十三年追坐 德 ( 陈德 )、 胡惟庸 党,詔书言其征西时有过被鐫责,遂与 惟庸 通谋。爵除。”
(2).指摘;斥责。 清 王士禛 《谢榛<四溟诗话>序》:“已而 于鳞 名益盛, 茂秦 与论文,颇相鐫责。 于鳞 遗书絶交。” 清 赵翼 《杨桐山具精馔招饮》诗:“衅妇被譙訶,饔子受鐫责。”
“镌责”是汉语中较为少见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可从字义与词源两个角度解析:
一、字义解析 “镌”本义为凿刻工具,《说文解字·金部》载:“镌,破木镌也”,段玉裁注:“镌谓破木之器”,引申指深刻雕刻的动作。在词义演变中,“镌”逐渐衍生出“铭记”“规诫”等抽象含义,《古代汉语词典》收录其“告诫”义项,如《淮南子》载“镌天子之过”。
“责”在《古汉语常用字字典》中明确含有“责备”“要求”之义,如《史记》有“责之以礼”的用法。二字组合后,“镌责”强调通过深刻方式进行的严厉责备,带有令受责者铭记的意味。
二、词源考证 该词最早见于宋代典章制度,《宋史·职官志》记载官员考课制度时使用“镌责”表示降级处分,如“凡考课之法,最优者升擢,劣者镌责”。明清时期词义扩大,王夫之《读通鉴论》中有“镌责其过”的表述,指用书面形式严厉批评过失。现代汉语中多用于书面语体,特指正式而严厉的训诫行为。
“镌责”是一个汉语词汇,根据多个来源的解释,其含义可分为以下两类:
降低官职,追究责任
这一含义源于古代官员问责制度。例如:宋代周密《齐东野语》中记载“三人者,皆以西师之败镌责”,即因战败被降职追责。明代《明史·陈镛传》中也有类似用法,指官员因过失被追究责任并革职。
指摘、斥责
指通过严厉的言辞批评他人。清代王士禛在《谢榛<四溟诗话>序》中提到文人因观点不合而“相镌责”,最终绝交。
如需更全面信息,可参考《汉语大词典》或《齐东野语》等古籍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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