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搜捕兇犯。 魯迅 《書信集·緻王志之》:“我想,這事必以模糊了之的,什麼明令緝兇之類,都是騙人的勾當。”
緝兇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明确法律色彩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追捕、捉拿兇犯。以下是基于權威漢語詞典的詳細解釋:
基本釋義
“緝兇”指司法機關或相關部門依法追查、逮捕實施殺人、傷害等惡性犯罪的嫌疑人。該詞強調對犯罪行為的強制幹預與法律制裁,常見于司法文書及新聞報道中。
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将“緝”釋為“搜捕、捉拿”,“兇”指“行兇的人”,組合後特指追捕罪犯。
字源與結構
二字組合形成動賓結構,凸顯“通過行動制服犯罪者”的完整邏輯。
來源:《漢語大詞典》(漢語大詞典出版社)考據其最早見于明清公案文獻,如“嚴限緝兇”。
法律語境應用
在法律術語中,“緝兇”屬于刑事偵查範疇,強調公權力對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控制,區别于民間“追兇”。需遵循法定程式,如籤發通緝令、跨區域協作等。
來源:《法律辭典》(法律出版社)明确其適用于“公安機關對暴力犯罪嫌疑人的緝捕行動”。
近義辨析
來源:《現代漢語同義詞詞典》(語文出版社)對比條目。
“緝兇”是漢語中具有司法強制性的專有表述,其權威釋義需結合字源演變及法律語境綜合理解。
“緝兇”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搜捕兇犯,具體解釋如下:
“緝兇”由“緝”(搜捕)和“兇”(兇犯)組成,指通過法律手段追查、捉拿犯罪嫌疑人,常用于司法或刑事案件中。拼音為jī xiōng,注音為ㄐㄧ ㄒㄩㄥ。
該詞在文學作品中亦有體現。例如,魯迅在《書信集·緻王志之》中提到:“什麼明令緝兇之類,都是騙人的勾當。”此處通過反諷強調某些官方行為的虛僞性。
近義詞包括“緝拿兇手”“通緝”等,多用于法律文書或新聞報道中,如“警方發布緝兇通告”。其反義可理解為“縱兇”或“包庇”。
實際追兇需遵循法律程式,如立即報警、保護現場、收集證據等,确保合法性與有效性。這與“緝兇”一詞的實踐背景相呼應。
“緝兇”既是一個法律術語,也帶有社會批判色彩,需結合語境理解。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操作流程,可參考權威法律指南或官方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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