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把未經審判的罪犯暫時拘禁。蒲劇《薛剛反朝》第二場:“你可知 宋廉 前來 陽河 時節, 張台 老賊恐我來此有變,已将 老田 寄押在監。” 柳青 《銅牆鐵壁》第八章:“原來區上沒有專門的禁閉窯,臨時寄押犯人都在一個小倉窯裡。” 柳青 《銅牆鐵壁》第九章:“ 尚生光 首先後悔這種案子和一般的犯人不同,開始就不該讓在倉窯裡寄押。”
“寄押”是一個法律術語,具體含義如下:
指公安機關在執行通緝、押解任務時,對未經審判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采取的臨時性羁押措施。核心要素包括:
不同于正式拘留或逮捕,寄押更強調程式過渡屬性。根據《刑事訴訟法》,此類臨時措施需在24小時内補辦正式法律手續。
注:具體實施需嚴格遵循《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關于羁押期限、場所等要求,防止超期羁押。
寄押是指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暫時拘禁在指定的地方,以确保其出庭受審或等待判決的措施。
寄押的拆分部首是宀(寶蓋)和手(提手旁),總共有9畫。
“寄押”一詞來源于古代的刑法制度,是指将被告人或嫌疑人送交官府進行羁押的過程。寄押的目的是确保案件的順利進行,以免被告人或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
《寄押》在繁體中文中可以寫作《寄押》。
在古代漢字中,《寄押》的寫法與現代并無大差異。隻是在字體形狀和書寫方式上略有變化。
1. 法院已經批準将該嫌疑犯寄押在看守所中。
2. 被告人在庭審後被寄押在拘留所等待判決。
寄押所、寄押期限、寄押證據、寄押地點等
拘留、羁押
釋放、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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