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把未經審判的罪犯暫時拘禁。蒲劇《薛剛反朝》第二場:“你可知 宋廉 前來 陽河 時節, 張台 老賊恐我來此有變,已将 老田 寄押在監。” 柳青 《銅牆鐵壁》第八章:“原來區上沒有專門的禁閉窯,臨時寄押犯人都在一個小倉窯裡。” 柳青 《銅牆鐵壁》第九章:“ 尚生光 首先後悔這種案子和一般的犯人不同,開始就不該讓在倉窯裡寄押。”
寄押是漢語中的法律術語,指司法機關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臨時羁押于非正式監管場所(如其他看守所、拘留所)的行為。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要點:
指因辦案需要(如異地偵查、審訊等),将嫌疑人暫時拘禁在非原管轄地的監管場所。例如跨省辦案時,将嫌疑人臨時關押在當地看守所。
屬于刑事強制措施的過渡環節,需經法定審批程式,區别于長期羁押或正式收監。
術語 | 區别點 |
---|---|
羁押 | 長期拘禁于固定場所 |
拘留 | 短期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 |
寄押 | 跨地域的臨時羁押措施 |
釋義綜合依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對法律術語的界定,并參照《法學大辭典》中「刑事強制措施」相關條目(具體内容可查閱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編著的紙質版或權威法律數據庫)。司法實踐中,具體程式規定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注:因專業法律術語的電子化詞典資源有限,建議通過官方出版物或權威法律數據庫(如「北大法寶」)驗證詳細釋義。
“寄押”是一個法律術語,具體含義如下:
指公安機關在執行通緝、押解任務時,對未經審判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采取的臨時性羁押措施。核心要素包括:
不同于正式拘留或逮捕,寄押更強調程式過渡屬性。根據《刑事訴訟法》,此類臨時措施需在24小時内補辦正式法律手續。
注:具體實施需嚴格遵循《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關于羁押期限、場所等要求,防止超期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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