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古代宴飲時主持酒政的人。《史記·齊悼惠王世家》:“嘗入侍 高後 燕飲, 高後 令 朱虛侯 劉章 為酒吏。”
(2).古代國家常設的酒官。《通典·職官七》:“ 齊 ( 南朝 )食官局有酒吏。”《宋史·韓绛傳》:“中人奉使至 蜀 ,使酒吏主貿易,因附益以取悅, 絳 悉奏罷之。”
酒吏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曆史專指性的複合詞,指古代官職體系中負責管理酒類相關事務的官員或執事人員。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兩方面解析:
構詞與基本義
“酒”指酒類飲品,“吏”指古代低級官員或執事者。合稱“酒吏”即專職管理酒務的官吏,職能涵蓋釀酒監督、酒品供應、宴席酒水調配及飲酒禮儀維護等。該詞常見于史書典籍,如《史記·滑稽列傳》載淳于髡言“賜酒大王之前,執法在傍,禦史在後”,其中“執法”即指監督飲酒禮儀的酒吏。
職責細化
酒吏一職可追溯至周代酒官制度。漢代設“酒丞”“酒士”等職,隸屬少府;唐代光祿寺下設“酒令史”,專司宮廷用酒。其角色不僅關乎物資管理,更承擔着維系禮制的功能。例如《詩經·小雅》中“既立之監,或佐之史”的“監”“史”,即為宴席上督察飲酒儀節的酒吏原型,防止過度飲酒失禮。
參考資料:
“酒吏”是古代漢語中的詞彙,主要包含以下兩種含義,具體解釋如下:
宴飲時的酒政主持者
指古代宴會或酒席中負責監督飲酒禮儀、維持秩序的人。例如在《史記·齊悼惠王世家》中記載,呂後曾命朱虛侯劉章擔任酒吏,監督宴飲規則()。
國家常設的酒官
古代官方機構中專門管理酒類事務的職位,屬于食官體系的一部分。例如南朝齊國的食官局設有酒吏,負責酒的生産、分配或稅收等事務()。
部分現代解釋(如)将“酒吏”延伸為“酒店服務員”,但這一說法缺乏明确曆史文獻支持,可能為現代引申或誤讀()。建議以古代典籍中的定義為主。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史記》《通典》等原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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