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dministration (good,bad) of officials] 舊時指地方官吏的作風和治績
澄清吏治
官吏的作風和治績。《史記·酷吏列傳序》:“ 漢 興,破觚而為圜,斲雕而為樸,網漏於吞舟之魚,而吏治烝烝,不至於姦,黎民艾安。” 唐 張籍 《祭退之》詩:“學無不該貫,吏治得其方。”《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三八回:“我便和他談些官場事情,問些 蘇州 吏治。” 歐陽山 《三家巷》四:“當下有人主張刷新吏治,有人主張改選國會。”
吏治指古代中國對官吏的選拔、管理、考核及其施政行為的治理體系與成效,核心在于官吏隊伍的素質與行政效能。其含義可從三方面闡釋:
據《說文解字》,“吏”為“治人者也”,即掌管事務的官員。
指管理、整治,引申為官吏的行政能力與治理效果(《漢語大詞典》)。
吏治即“官吏治理政務的方法與成績”(《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涵蓋制度設計與實踐成效雙重維度。
曆代通過科舉、察舉等制度選拔官吏,以“考課法”評估政績,如唐代“四善二十七最”标準(杜佑《通典·選舉典》)。
設立禦史台、都察院等機構監督官吏行為,對貪腐、渎職者嚴懲,如《大明律》規定“官吏受財枉法者絞”。
儒家強調“修身齊家治國”,要求官吏恪守“清、慎、勤”準則(宋·呂本中《官箴》)。
“庶民安其田裡而亡歎息愁恨之心者,政平訟理也”,強調吏治優劣直接關聯民生安定。
“百官虛設則庶事廢”,指出吏治敗壞将導緻行政系統癱瘓。
系統歸納“除弊、安民、錢谷、刑名”等八項官吏職責,體現制度化治理要求。
當代史學界将吏治定義為:“傳統國家通過官僚機構實現社會控制的制度與實踐,包括職官設置、權責劃分、監督機制及行政倫理規範”(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
主要參考來源:
“吏治”是中國古代政治術語,指地方官吏的治理能力、行政作風及政績成效,核心在于官員的選拔、管理與監督制度。其内涵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吏治”一詞由“吏”(官員)與“治”(治理)構成,強調官吏在施政過程中的行為規範與治理效果。根據、等權威資料,其傳統含義主要指地方官員的行政作風和治理成績,如《史記》提到“吏治烝烝,不至於姦”,即官員治理得當則社會安定。
現代語境中,“吏治”可引申為行政管理體系的有效性,涵蓋官員廉潔性、行政效能及責任意識()。盡管傳統定義聚焦地方官吏,但其核心理念——通過規範官員行為實現良政——仍具現實意義。
古代文獻如《管子·明法》強調“吏者,民之所懸命也”,凸顯官吏對百姓命運的影響;《史記·酷吏列傳》則通過案例反映吏治嚴苛的後果,進一步說明其重要性、。
“吏治”既是古代政治實踐的核心議題,也是現代行政管理的借鑒對象,其核心始終圍繞官員的治理能力與道德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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