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謂使刑罰合乎禮法。 漢 崔駰 《大理箴》:“ 子罕 禮刑, 衛 人釋艱。”
(2).禮儀與刑罰。 晉 潘尼 《乘輿箴》:“忠信之薄,禮刑實滋。”
“禮刑”是中國古代禮制與刑法相結合的社會治理概念,其内涵可從以下三方面解析:
一、詞義構成 “禮”指代周代确立的宗法制度與行為規範,《周禮·天官》載“以八則治都鄙……六曰禮俗,以馭其民”,強調道德教化功能;“刑”出自《說文解字》“刑,罰罪也”,特指國家強制力保障的懲戒措施,二者共同構成“出禮入刑”的治理體系。
二、制度運作 據《禮記·曲禮》“分争辨訟,非禮不決”記載,西周時期形成“禮之所去,刑之所取”的銜接機制。具體表現為:貴族階層以“吉、兇、軍、賓、嘉”五禮維系等級秩序,平民觸犯“五刑”則依《呂刑》定罪量刑,這種“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差異化治理模式,體現了早期法律文化的特殊性。
三、思想源流 《漢書·刑法志》“制禮以崇敬,作刑以明威”的論述,揭示其哲學基礎源自荀子“隆禮重法”思想。董仲舒《春秋繁露》進一步發展為“德主刑輔”理論,通過引經決獄實現禮法融合,該治理範式自漢至清持續影響中國法制建設。
“禮刑”是古代中國社會治理中的核心概念,結合了“禮”與“刑”的雙重内涵,具體可從以下兩方面解析:
使刑罰合乎禮法
指通過“禮”的道德規範來指導和約束刑罰的實施,确保法律制裁符合社會倫理。例如,漢代崔駰在《大理箴》中提到“子罕禮刑,衛人釋艱”,強調刑罰需以禮為準則,避免濫用。儒家思想中,“禮”作為行為規範(如荀子所述“禮的作用是規定應有的節制”),為刑罰提供了道德依據,使法律更具公正性。
禮儀與刑罰的結合
“禮”與“刑”作為社會治理的兩種手段,分别承擔引導與懲戒功能。禮通過儀式、道德教化規範行為(如《禮記》中“禮者,理也”),而刑則對違禮行為進行強制懲罰(如《搜狗百科》定義“刑為對犯罪的制裁”)。西周時期,“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即體現了兩者在不同階層的側重應用。
古代“禮刑”思想對當代法治建設仍有借鑒意義,如道德與法律結合、預防與懲戒并重等理念。需注意,其等級色彩需批判性揚棄,但核心的“規範與秩序”精神可融入現代社會治理。
(注:以上内容綜合了、、、、、、等權威來源的釋義與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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