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禮儀和法令。《荀子·勸學》:“不道禮憲,以《詩》《書》為之,譬之猶以指測河也,以戈舂黍也,以錐飡壺也,不可以得之矣。”《後漢書·曹褒傳》:“朝廷禮憲,宜時刊立。”
“禮憲”是由“禮”與“憲”組成的複合詞,其含義需從兩者的本義及結合後的語境分析:
詞源釋義
“禮”指古代社會維系倫理秩序的儀軌制度,《說文解字》釋為“履也,所以事神緻福也”;“憲”本義為法令、典範,《爾雅》注“憲,法也”。二者結合後,“禮憲”可理解為“以禮為法度”的制度體系,見于《禮記·中庸》“非天子不議禮,不制度,不考文”中禮法并提的治理思想。
曆史語用
明代王夫之《讀通鑒論》曾用“禮憲弛而禽獸食人”批判禮法崩壞的社會狀态,此處“禮憲”指代禮教與法制的雙重規範。清代考據學家段玉裁在注《說文》時,亦将“憲”與“禮”并列為“治民之要”。
現代诠釋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未單列該詞,但中國社會科學院《古漢語複合詞詞典》将其歸類為“典章制度類”,釋義為“禮制與法度的合稱,特指以禮入法的治理範式”。當代學者在儒家法思想研究中,常引用《唐律疏議》“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佐證“禮憲”的實踐形态。
“禮憲”是一個漢語詞彙,以下是其詳細解釋:
“禮憲”由“禮”和“憲”組成,意為禮儀和法令,強調對禮節規範和法律制度的共同遵守。“禮”指社會禮儀、道德規範,“憲”指國家法律或典章制度,二者結合體現對社會秩序與公共道德的尊重。
多用于描述言行合乎禮法規範的情境。例如:
“禮憲”不僅適用于古代,現代語境中也可引申為社會規範與法律的結合。例如,憲法作為國家根本法(),其原則與“禮憲”中“憲”的核心理念(如法治、人權保障)相通,均強調規則對社會的引導作用。
“禮憲”融合了道德禮儀與法律約束的雙重内涵,既可用于形容個人修養,也可指代國家治理的規範體系。其古典出處和現代延伸均體現了對社會秩序與法治精神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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