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ix bamboo pitch pipes among the twelve] 律,定音器(竹管)。共有十二個,各有固定的音高和名稱:1.黃鐘(C),2.大呂( # C),3.太簇(D),4.夾鐘( # D),5.姑洗(E),6.中呂(F),7.蕤賓( # F),8.林鐘(D),9.夷則( # G),10.南呂(A),11.無射( # A),12.應鐘(B),合稱十二律。區分開來,奇數(陽)稱六律,偶數(陰)稱六呂,合稱律呂。古書所說的六律,通常是就陰陽各六的十二律而言的
古代樂音标準名。相傳 黃帝 時 伶倫 截竹為管,以管之長短分别聲音的高低清濁,樂器的音調皆以此為準。樂律有十二,陰陽各六,陽為律,陰為呂。六律即黃鐘、大蔟、姑洗、蕤賓、夷則、無射。《書·益稷》:“予欲聞六律、五聲、八音,在治忽,以出納五言,汝聽。”《史記·律書》:“王者制事立法,物度軌則,壹禀於六律,六律為萬事根本焉。” 司馬貞 索隱:“古律用竹,又用玉, 漢 末以銅為之。” 宋 司馬光 《答景仁論養生及樂書》:“調六律、五聲、八音、七始,以形容其心。”參見“ 十二律 ”。
六律是中國古代樂律學的核心概念,特指十二律呂中的六個陽律,即黃鐘、太簇、姑洗、蕤賓、夷則、無射。其名稱與音高标準源于三分損益法,用于規範音樂演奏的音高體系。據《孟子·離婁上》記載:“師曠之聰,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 說明六律是校正五音(宮、商、角、徵、羽)的基準。
在禮樂文化中,六律與曆法、政令緊密關聯。《周禮·春官》載:“典同掌六律六同之和,以辨天地四方陰陽之聲”, 表明其功能超出音樂範疇,成為協調自然秩序與人文制度的象征。六律常與六呂(六陰律)并稱,合為十二律呂,如《國語·周語》雲:“律呂不易,無奸物也。”
文化延伸:
六律作為禮樂制度的基石,體現了“聲律相協”的哲學思想。《禮記·樂記》強調“律小大之稱,比終始之序”, 說明其通過音律規範傳遞社會倫理。漢代以後,六律更成為度量衡制定的依據,如《漢書·律曆志》将黃鐘律管長度定為度量基準。
權威文獻佐證:
《呂氏春秋·古樂》詳細記載了黃帝命伶倫“取竹制律”的傳說, 反映古人将音律視為溝通天人的媒介。而《史記·律書》進一步闡釋:“王者制事立法,物度軌則,壹禀于六律”, 凸顯其在古代政治文化中的根本地位。
引用來源:
《孟子·離婁上》全文(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
《周禮·春官宗伯》(國學導航)
《禮記·樂記》原文(古詩文網)
《呂氏春秋·仲夏紀·古樂》解讀(漢典古籍庫)
《史記·律書》注釋(中華經典古籍庫)
六律是中國古代樂律學中的重要概念,其含義可從以下方面解析:
基本定義 六律是十二律中的六個陽律,與六呂(陰律)共同構成完整的十二律體系。十二律按音高順序排列為:
功能與起源 六律最初用于規範樂器音高标準。相傳黃帝時期,伶倫通過截取不同長度的竹管确定音高,形成十二律體系。六律作為音高标準,對古代樂器定調和音樂實踐有指導作用。
文化意義 在古籍中,六律常被賦予治理天下的象征意義。如《孟子》提到“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将音律與秩序規範相聯繫。
法律制度代稱 部分文獻将“六律”引申為官吏行為準則,如《禮記》中提到的官員規範(此釋義需結合具體語境判斷)。
中醫理論類比 《黃帝内經》用六律比拟人體十二經脈的循環規律,體現古代“天人合一”思想。
提示:若需了解六律在具體曆史文獻中的應用(如《周禮》《樂書》),可進一步查閱古籍原文或權威音樂史研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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