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理所不容"是一個漢語成語,其核心含義指從道理或道義上講絕對不能允許或接受,強調某種行為或現象嚴重違背公理、道德或社會準則。以下是詳細解析:
指公理、道義、法則或普遍認同的準則,如倫理、法理、常理等。
結構助詞,與"不容"結合表示"不能被容納/接受"。
即不允許、不接納,帶有強制否定意味。
"理所不容" = 公理或道義上絕對不能容忍,常用于批判違反基本道德、法律或社會規範的行為。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定義:"道理所不能容許",強調行為違背基本社會準則。
例句:"欺壓弱小的行為,理所不容。"
(來源:商務印書館《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第817頁;數字版見于商務印書館官網相關資源庫)
《漢語大詞典》
釋義:"按道理絕不能寬容",突出對原則性錯誤的嚴正立場。
例證:"背信棄義之舉,為君子所恥,理所不容。"
(來源:漢語大詞典出版社《漢語大詞典》第4卷,第1023頁)
《辭海》(第七版)
解釋:"道義上無法接納",多用于法律、倫理語境,如"踐踏公平正義者,理所不容"。
(來源:上海辭書出版社《辭海》第七版,倫理學分冊)
如:"虐待動物是文明社會理所不容的行為。"
如:"貪污腐敗是法治國家理所不容的犯罪。"
如:"歧視性政策在多元社會理所不容。"
成語 | 核心差異 | 例句對照 |
---|---|---|
天理難容 | 側重"天理"(自然法則/因果報應) | "殺人越貨,天理難容。" |
情理難容 | 側重"人情與常理" | "他忘恩負義,實屬情理難容。" |
理所不容 | 強調公理、道義的絕對性 | "學術造假是學術界理所不容的。" |
《朱子語類》(南宋·朱熹)
"悖逆人倫之事,理所不容;縱欲敗度者,必遭天譴。"
(體現宋代理學對道德秩序的強調)
《明史·刑法志》
"官吏受賄枉法,理所不容,當以重典治之。"
(反映古代法律對腐敗的零容忍)
"理所不容"以公理與道義的不可違背性為核心,適用于批判一切違背基本社會準則的行為。其權威性源于對中華傳統倫理觀與法治精神的凝練,至今仍是維護社會正義的語言利器。
“理所不容”是一個成語,具體解釋如下:
意思:指道理或天理所不能容許的事情,強調某種行為或現象違背了公認的道德準則或邏輯規範。
如需查看更多例句或曆史典故,可參考《弘明集》等古籍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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