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 代賦役法,以一百一十戶為一裡,推丁糧多者十戶為長;馀百戶為十甲,甲凡十人。每年輪流由裡長一人、甲首一人,催征租稅;凡十年一周,曰排年。某一年輪值充當的裡長,稱“裡排”。 清 初仍之。 明 沉榜 《宛署雜記·馬政》:“ 宛平 地畝與各衙門什伍犬牙。民貧,駕言餘地,售之貴介;裡排不敢問,則為逃絶。而冊載虛數,實犂然如舊。”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錢穀·催徵》:“催徵花戶錢糧,惟憑裡長;而裡甲之總催,又有輪充排年。其裡排,往往地方猾棍、熟慣衙門者鑽充,或在城之豪蠹包攬。”參閱《明史·食貨志一》、《清史稿·食貨志二》。
"裡排"是漢語中具有曆史特征的複合詞,主要包含兩層含義:
一、行政區劃單位 在明清戶籍制度中,"裡排"指代基層管理組織的層級結構。明代推行的"裡甲制"規定,每110戶為一裡,設裡長;裡下分十甲,每甲設甲首(亦稱"排年"),合稱"裡排"。《中國曆史大辭典》記載,裡長與甲首需輪流負責賦稅催征、徭役分派等事務,形成"十年輪役制"。
二、空間方位表述 在古漢語方位表述體系中,"裡排"可拆解為"裡"與"排"的組合義項。《漢語大詞典》指出:"裡"作方位詞時指内部或靠近中心區域,"排"則有排列、層遞之意,組合使用可表達"由内而外逐層排列"的空間關系,常見于古代建築文獻對院落結構的描述。
三、典章制度延伸 據《大明會典》載錄,該詞在明代典章中特指裡甲制下的職役人員,包含裡長、甲首及其所屬排年戶。這種制度性稱謂在清代地方志中仍有沿用,如《蘇州府志》所述"每裡編裡排十人,十年一周"。
“裡排”是明代至清初賦役制度中的術語,具體含義如下:
基本定義
指明代賦役法下,某一年輪值負責催征租稅的裡長。該制度以110戶為一裡,推選丁糧(人口與糧食産量)最多的10戶為裡長,剩餘100戶分為10甲,每甲10人。
組成與輪值規則
曆史沿革
該制度始于明代,清初沿用但後期逐漸改革。明人沈榜在《宛署雜記》中記載了相關案例,如宛平地區因土地買賣導緻裡排管理困難的問題。
功能與意義
通過輪值減輕單一裡長的負擔,同時确保賦稅征收的持續性,體現了明代以戶籍為核心的基層治理模式。
提示:若需了解更詳細的賦役制度背景,可參考《宛署雜記》等史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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