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傳說為 黃帝 時的樂官。古以為樂律的創始者。《呂氏春秋·古樂》:“昔 黃帝 令 伶倫 作為律。”《漢書·古今人表》作“ 泠淪氏 ”,又《律曆志上》作“ 泠綸 ”。 清 陳夢雷 《題友人墨竹》詩:“ 伶倫 已往 嶰谷 空,對此令人空嘆息。”
(2).樂人或戲曲演員的代稱。 唐 沉既濟 《任氏傳》:“某, 秦 人也,生長 秦城 ,家本伶倫。”《舊唐書·德宗紀論》:“解鷹犬而放伶倫,止榷酤而絶貢奉。” 元 無名氏 《藍采和》第二折:“因此處有個伶倫,姓 許 名 堅 ,樂名 藍采和 。”
伶倫(líng lún)是中國古代傳說中黃帝時期的樂官,被尊為樂律的創始者,其名字在漢語中具有特定的文化内涵與曆史淵源。以下從釋義、來源及文化影響三方面解析:
本義指樂官或演員,如《說文解字》釋:“伶,弄也”,引申為表演者。後世“伶人”即指戲曲演員。
意為條理、次序,《說文》載:“倫,輩也”,後衍生“倫理”“律呂”等義,暗含音律的規範性。
合稱“伶倫”,特指掌管音律的職官,象征華夏音樂體系的奠基人。
明确記載:“黃帝令伶倫作為律……聽鳳凰之鳴,以别十二律”,描述其取竹制管、模仿鳳鳴創制十二音律的過程 。
将伶倫制律納入官方曆法體系,稱“黃帝使伶倫自大夏之西……制十二筩以聽鳳鳴”,強化其曆史權威性 。
進一步闡釋:“昔黃帝使伶倫自大夏之西……以為黃鐘之宮”,佐證其開創樂律的史實 。
伶倫被奉為華夏禮樂文明的奠基人,其“以耳齊聲”的方法體現古人“天人合一”的哲學觀,影響後世《樂記》《聲無哀樂論》等音樂理論。
如李賀《李憑箜篌引》“伶倫采竹昆崙秋”,以伶倫典故贊美樂藝高超,成為詩詞中音樂美學的經典符號。
部分姓氏研究認為“伶”姓源于伶倫官職,而“伶人”職業稱謂亦與其職能一脈相承。
結論:伶倫作為中華音樂文化的原型符號,兼具曆史職官、律制開創者、藝術精神圖騰三重身份,其名承載着古代樂律制度化與文明起源的核心記憶。
參考來源:
“伶倫”一詞的含義可從曆史典故和引申代稱兩個層面解析:
曆史人物身份
伶倫(又稱泠倫)是黃帝時期的樂官,被尊為中國古代音樂始祖。據《呂氏春秋·古樂》記載,黃帝命他制定音律,其通過模仿鳳凰鳴叫創制十二律呂,奠定了傳統音樂體系的基礎。這一記載在《漢書》等典籍中也有不同名稱的印證(如“泠淪氏”“泠綸”)。
引申代稱意義
因伶倫與音樂的密切關聯,後世将其作為樂人或戲曲演員的代稱。例如唐代沈既濟《任氏傳》中“家本伶倫”,元代雜劇《藍采和》用“伶倫”指代藝人角色。此用法多含職業屬性,而非單純褒義。
注意:提到的“聰明機智且符合道德規範”屬于現代網絡衍生釋義,未見于權威典籍,建議結合具體語境判斷詞義。若需進一步考證音樂律呂的制定細節,可參考《呂氏春秋》《漢書》等原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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