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erritorial sea;territorial waters] 沿海國主權管轄下與其海岸或内水相鄰的一定寬度的海域。是國家領土的組成部分。領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均屬沿海國主權管轄
(1).距離一國海岸線一定寬度的海域,是該國領土的一部分。 中國 政府于1958年9月4日宣布 中國 的領海寬度為十二海裡。
(2).領有海域;管轄海疆。 清 秋瑾 《黃海舟中感懷》詩:“領海無權悲索莫,磨刀有日快恩仇。”
領海指沿海國主權管轄下與其海岸或内水相鄰的一定寬度的海域,是國家領土的組成部分。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領海寬度從基線量起不超過12海裡(約22.2公裡),沿海國對其享有完全主權,包括資源所有權、航行管制權和司法管轄權。
意為"管轄""所屬",強調國家主權屬性,如"領土""領空"。
指與陸地相連的海域,區别于公海和國際海域。
沿海國對領海内水域、海床、底土及上空擁有排他性主權。
外國船舶享有無害通過權,但須遵守沿海國法律(如不得從事偵察、捕魚活動)。
沿海國可制定航行、環保、資源開發等法規,對違法行為行使刑事和民事管轄權。
定義參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第2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第2-4條,明确領海主權及12海裡寬度标準。
注:法律條文來源詳見聯合國官網條約庫及中國人大網法律數據庫,具體鍊接因格式限制未附,建議通過官方渠道查詢原文。
領海是指沿海國主權管轄下與其海岸或内水相鄰的一定寬度的海域,是國家領土的組成部分,涵蓋上空、海床和底土。以下是詳細解釋:
領海是沿海國行使主權的海域,其範圍從領海基線(通常為海岸線或特定基點連線)向外延伸至不超過12海裡的界限。這一寬度由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确立,各國可自行确定具體寬度,但不得超過12海裡。
中國于1958年宣布領海寬度為12海裡,適用于包括南海、東海等海域。這一主張符合國際公約,并強調對領海内資源及活動的絕對管轄權。
少數國家(如波斯尼亞、黑山)未劃定領海,屬于國際法中的例外。大多數國家遵循12海裡原則,但曆史上曾存在3至200海裡等不同主張。
如需了解更多,可查看《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或中國關于領海的聲明原文(來源:、4、7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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