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厘稅。 郭沫若 《中國史稿》第五編第一章第三節:“1853年刑部侍郎 雷以諴 在 揚州 幫辦軍務,為籌措 江 北大營的軍饷,在 仙女廟 等地創辦厘捐。”
又稱厘金、厘金稅。晚 清 實行的一種行商稅。在水陸要隘設立關卡,征收過往商品百分之一的捐稅,百分之一為厘,故名。《清史稿·食貨志六》:“釐金抽捐,創始 揚州 一隅,後遂推行全國。 鹹豐 三年,刑部右侍郎 雷以諴 治軍 揚州 ,始於 仙女廟 等鎮創辦釐捐。”《文明小史》第十五回:“國家不裁釐捐,這些弊病總不能除的。” 鄭觀應 《盛世危言·稅則》:“迨後天下多事,始創榷貨抽釐之制,藉資軍餉。釐捐最旺時,歲收二千萬。”
厘捐是中國近代曆史上的一種商業稅,原指按貨物價值千分之一(即“一厘”)征收的捐稅,後泛指各類貨物通過稅。該稅種起源于清代鹹豐年間(1851-1861),最初在江蘇揚州等地試行,主要面向米糧交易征收,稅率定為“每石捐錢五十文”,後逐步擴展為全國性商稅體系。
其核心特征包含三個層面:
該稅制存續至1931年國民政府推行統稅制度時廢止,實際征收時間長達78年,是研究近代中國財政轉型的關鍵樣本。
“厘捐”是一個具有雙重含義的詞語,具體含義需結合語境區分:
指晚清時期實行的商業稅,又稱“厘金”“厘金稅”。其核心特點包括:
字面意為“微小的捐款”,其中“厘”為古代極小的貨币單位,“捐”指捐獻。但在實際文獻中,該成語用法罕見,更多見于字典釋義。
厘捐雖緩解了清廷財政危機,但長期推行阻礙了商業發展,成為清末經濟弊政之一。民國時期仍沿用類似稅制,民間有“百厘捐”等諷刺稱謂。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曆史案例(如《清史稿》記載),可查看來源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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