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古指重義守節的婦女。 晉 傅玄 《秦女休行》:“ 秦氏 有烈婦,義聲馳 雍涼 。” 元 戴表元 《浴蠶沙溪水為陳烈婦作烈婦二十五而寡兵寇起能以智全家》詩:“絲成白棱棱,膠作烈婦絃。烈婦何所言,絃中意纏6*綿。” 清 王士禛 《池北偶談·談異六·宣城烈婦》:“﹝某烈婦坊﹞污穢不治。一夜, 阮氏 館賓 劉 姓者,夢烈婦來言曰:‘吾苦節數十年,蒙朝廷旌表建坊……今子孫零落,屬之他人,瀦潦穢雜,何以堪之!’”
(2).特指以死殉節或殉夫的婦女。《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五六回:“這婦人明明是拒姦被殺的,我見了她還肅然起敬,你開口便誣蔑他,這還了得!這五十下是打你的誣蔑烈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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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婦是漢語中具有特定曆史内涵的詞彙,指代在封建禮教背景下為保全貞節或反抗壓迫而犧牲生命的女性。根據《漢語大詞典》的定義,烈婦包含兩層核心含義:一是“重義守節的婦女”,二是“為免受辱而自殺或拼死抵抗的女性”。這一概念多見于明清時期的官方文書及地方志記載,常與“貞節牌坊”等社會表彰形式關聯。
從詞源學角度分析,“烈”字本義為火勢猛,引申為剛直、壯偉,後與女性行為結合,形成道德化标籤。古代文獻如《禮記》雖未直接使用“烈婦”一詞,但“從一而終”的思想為其提供了倫理基礎。清代學者戴震在《孟子字義疏證》中批判此類觀念,指出其“以理殺人”的社會實質。
現代學術研究揭示,烈婦現象折射出傳統社會性别權力結構。《中國婦女史研究》指出,官方通過樹立烈婦典範,實際上強化了父權制度對女性身體與生命的控制。值得注意的是,不同朝代對烈婦的認定标準存在差異,明代尤重“殉夫”行為,而清代更強調“抗暴”場景。
該詞在當代漢語中使用頻率顯著降低,《現代漢語規範詞典》将其标注為“舊時指稱”,反映社會倫理觀念的變遷。教育部《中華經典資源庫》建議在曆史文獻解讀時,需結合具體語境辨析其文化意涵。
“烈婦”是一個具有曆史語境和文化特質的漢語詞彙,其含義在不同時期有所演變,具體解釋如下:
“烈婦”由“烈”(勇敢、剛正)與“婦”(女性)組合而成,原指勇敢忠貞、堅守節操的女性。這一概念包含兩個層面:
早期記載
晉代傅玄《秦女休行》中“秦氏有烈婦,義聲馳雍涼”描述了一位為家族複仇的剛烈女性,此處“烈婦”側重褒揚其勇敢氣節。
宋元以後
隨着程朱理學興起,“烈婦”逐漸與“貞節”綁定,如元代戴表元詩中提到的“烈婦二十五而寡,能以智全家”,反映守寡不嫁與殉夫行為被社會标榜。
明清時期
官方通過立貞節牌坊表彰烈婦,如《儒林外史》第四十八回記載官府為殉夫女性“請旌烈婦”,表明此類行為被制度化推崇。
“烈婦”是封建倫理對女性道德規訓的産物,常與“節婦”“貞女”并提。例如《敦煌變文集》中“貞夫烈婦”一詞,将男性忠貞與女性殉節并列為社會楷模。現代視角下,這類觀念多被視為對女性的壓迫,需結合曆史語境批判性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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