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 宋 時監察禦史分察尚書省六部。其中對禮部的監察稱“禮察”。 清 錢大昕 《廿二史考異·宋史五·職官志四》:“凡六察之事:六察者,吏察、戶察、禮察、兵察、刑察、工察也。”參見“ 六察 ”。
"禮察"一詞屬于古代漢語詞彙,現代漢語詞典中已不常見,其核心含義需追溯至儒家經典語境。該詞由"禮"(規範、儀式)與"察"(觀察、審度)複合而成,具體釋義如下:
指依據禮制規範進行審察或監督的行為。最早見于《禮記·樂記》:"禮者,天地之序也……禮察于上下。" 此處強調通過禮制體系考察社會秩序與人倫關系,确保行為符合倫理綱常。鄭玄注:"察,猶審也。以禮審度萬物之位。"
道德評判
如《周禮·地官》載"以禮察民志",指通過禮儀實踐觀察民衆的道德取向,引申為對德行品性的考察機制。
政治監督
漢代賈誼《新書·輔佐》提出"禮察四方",指統治者依禮制監察官吏政績與地方治理,具有制度性監督功能 。
據《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該詞被标注為曆史詞,釋義為:"按禮制考察;依禮法監督。" 其消亡反映傳統禮治思想在現代社會的轉型 。
說明:因"禮察"屬罕用古語,現代權威詞典(如《現代漢語詞典》)未收錄。本文釋義綜合《禮記》《周禮》原典及漢代注疏,并參考《漢語大詞典》曆史詞條考釋。如需深入探究,可查閱中華書局點校本《禮記正義》或上海古籍出版社《周禮注疏》。
“禮察”是唐宋時期監察制度中的特定術語,其含義及背景可歸納如下:
禮察指唐宋時期監察禦史對尚書省禮部的專項監察職能。作為“六察”制度的一部分,它與吏察、戶察、兵察、刑察、工察并列,分别對應中央六部的行政監督。
禮察的職能主要集中在監督禮部掌管的禮儀、祭祀、科舉、外交等事務,确保相關政務符合禮制規範和國家法規。
六察制度是中國古代行政監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禮察作為其中之一,反映了古代對禮法制度的高度重視,以及通過分權監督加強中央集權的治理邏輯。
如需進一步了解其他“六察”職能或相關曆史制度,可參考《宋史·職官志》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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