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連坐。《尉缭子·兵教下》:“一曰連刑,謂同罪保五。”《韓非子·制分》:“告過者免罪受賞,失姦者必誅連刑。” 王先慎 集解引 王先謙 曰:“誅則必,刑則連。”
“連刑”是中國古代法律中的一種刑罰制度,具體解釋如下:
指連坐制度,即一人犯罪時,與其有特定關聯的人(如親屬、鄰居、同僚等)需連帶受罰。該制度體現了古代“集體擔責”的法律思想。
連刑制度起源于先秦,盛行于秦漢至明清,旨在通過群體監督強化社會控制。其嚴酷性在商鞅變法、明代“誅十族”等事件中尤為突出,後隨近代法律改革逐漸廢除。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演變過程,可參考《中國法制史》等專業文獻。
連刑是一個漢字詞語,它的意思是指連續的刑罰或一系列的刑罰。它由兩個部首組成,分别是辶和刂。辶表示走路的意思,刂表示刀子。
連刑這個詞的第一個部首是辶,它有3個筆畫;第二個部首是刂,它有2個筆畫。
在繁體字中,連刑這個詞的寫法是「連刑」。
在古代漢字中,連刑這個詞的寫法可能會有些差異,但整體形狀基本保持不變。
1. 法官判決了他連刑三年,使他付出了應有的代價。
2. 連刑制度使得犯罪活動受到了有效的打擊。
1. 連續(lián xù):表示事情、行為等不間斷地連續進行。
2. 刑罰(xíng fá):指對違法犯罪行為者所進行的懲罰。
1. 連鎖(lián suǒ):指由一個事件或行動引起的一系列相似的連續事件或行動。
2. 連環(lián huán):指由多個環節或部分組成的連續或依次進行的事物。
一次性(yī cì xìng):表示一次完成或隻進行一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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