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廢除。 夏丏尊 葉聖陶 《文心》九:“因為制度隻能訂定,實行,修改,或者撤廢,可是無法促進。”
"撤廢"是現代漢語中具有明确法律及行政色彩的動詞,其核心含義指通過正式程式取消并終止某項制度、法令或規定的效力。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的定義,該詞由"撤"(撤回)和"廢"(廢止)兩個動詞性語素構成複合詞,強調既要收回成命又要徹底終止的雙重動作。
在具體應用層面,《漢語大詞典》指出該詞主要用于三方面語境:①政府廢止過時法規(如"撤廢舊戶籍制度");②企業終止内部章程(如"撤廢不合理的考勤規定");③國際條約的單方終止(如"締約國撤廢雙邊協定")。其法律效力強于普通"取消",要求實施主體具備法定權限。
該詞與近義詞存在細微差别:"廢止"側重停止施行但可能保留形式,"廢除"強調徹底消除制度根基,而"撤廢"特指通過正式程式收回授權并宣告無效的複合過程。例如《民法典》編纂過程中,立法機關撤廢了12項與新時代社會治理不相適應的舊司法解釋。
“撤廢”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chè fèi,其核心含義是廢除、取消,通常用于正式或官方語境中。以下是詳細解析:
定義
“撤廢”指對已存在的制度、條約、法令或決定等進行廢止或取消,使其失去效力。例如,曆史中提到的“廢除不平等條約後,租界撤廢”即為此意。
構成解析
法律與制度
常用于描述廢止法律條文、政策或國際條約,如“撤廢舊法”“撤廢不平等條款”。
行政與組織
可指取消已實施的行政措施或機構,例如“撤廢冗餘部門”。
“撤廢”屬于書面用語,日常口語中較少使用,更多出現在法律、曆史或政治文本中。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語境中的用法,可參考權威詞典或曆史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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