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廢除。 夏丏尊 葉聖陶 《文心》九:“因為制度隻能訂定,實行,修改,或者撤廢,可是無法促進。”
“撤廢”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chè fèi,其核心含義是廢除、取消,通常用于正式或官方語境中。以下是詳細解析:
定義
“撤廢”指對已存在的制度、條約、法令或決定等進行廢止或取消,使其失去效力。例如,曆史中提到的“廢除不平等條約後,租界撤廢”即為此意。
構成解析
法律與制度
常用于描述廢止法律條文、政策或國際條約,如“撤廢舊法”“撤廢不平等條款”。
行政與組織
可指取消已實施的行政措施或機構,例如“撤廢冗餘部門”。
“撤廢”屬于書面用語,日常口語中較少使用,更多出現在法律、曆史或政治文本中。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語境中的用法,可參考權威詞典或曆史文獻。
《撤廢》是一個由兩個字組成的詞語,包含了"撤"和"廢"兩個字。
拆分成部首和筆畫,"撤"的部首是手,它的總筆畫數是7;"廢"的部首是廣,它的總筆畫數是6。
《撤廢》一詞源于漢語,通常用來形容廢除、取消某種制度、規定、法律等。
《撤廢》在繁體字中的寫法為「撤廢」。
在古時候的漢字寫法中,"撤廢"使用的是更簡單的字形,但意義與現代用法相同。
1. 由于新的法律條文的效力,舊的法律被撤廢了。
2. 為了推進改革,政府決定撤廢某些過時的政策。
撤銷、撤回、廢止、廢除
廢止、廢除
設立、實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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