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 代對地方貧瘠、收支不能平衡的省份,規定由稅收富裕的省份撥款協助,叫做“協餉”。《清會典·戶部七·江西清吏司》:“凡各省之協餉,則稽其數。”原注:“每年 直隸 …… 貴州 不敷兵餉銀,由北檔房覈明,在鄰省協撥。”《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五四回:“ 山東 藩庫裡存了一筆銀子,是預備支6*那裡協餉的。”《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五五回:“協餉銀子未必是現銀,是打滙票的,他如何騙得去?”參見“ 協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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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饷是中國清代財政制度中的專有名詞,指由中央或財政充裕省份調撥銀錢至財政困難省份的軍事補給制度。該詞由“協”(協助)與“饷”(軍費)構成,核心含義是通過省際財政調劑保障邊疆駐軍、地方防務的糧饷供應。據《清會典事例》記載,協饷制度始于順治六年(1649年),要求“各省錢糧,除留支存留外,悉解戶部,不足則協撥他省”。
協饷制度的運作包含三個層級:首先由戶部統籌全國財政收支,其次指定富裕省份(如江蘇、浙江)為“協濟省”,受援省份(如甘肅、新疆)為“受協省”,最後通過“解饷”“撥兌”等流程完成銀兩運輸。據曆史學者戴逸在《簡明清史》中的研究,協饷年均規模在乾隆朝達800萬兩白銀,約占全國財政支出的15%。
該制度在清代邊疆治理中具有特殊意義。白新良在《清代中樞決策研究》中指出,協饷既維系了駐防八旗、綠營兵的後勤保障,又強化了中央對地方財政的控制權,成為“以漢制邊”政策的經濟支柱。但至光緒年間,隨着厘金制度興起及地方財政自主權擴大,協饷體系逐漸瓦解。
協饷是中國清代實行的一項財政調劑制度,具體指中央對收支不平衡的省份,通過稅收富裕省份撥款協助貧瘠地區維持財政運轉的制度。以下是綜合多來源的詳細解析:
作為中央集權下的財政平衡手段,協饷主要用于保障邊遠或經濟落後省份的軍饷及行政開支。根據《清會典》記載,戶部每年核查各省財政狀況後,會指令富裕省份(如直隸、江蘇等)向入不敷出的省份(如貴州、甘肅等)調撥銀兩。
該制度有效緩解了邊疆地區財政壓力,但晚清時期因地方財政自主權擴大逐漸失效。其運作模式體現了中央集權與地方治理的平衡邏輯,為研究清代財政史提供了重要觀察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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