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符合中庸之道;適中,合適。《書·大禹谟》:“刑期于無刑,民協于中,時乃功。” 孔穎達 疏:“民皆合於大中,言舉動每事得中,不犯法憲,是合大中。” 宋 葉適 《徐德操<春秋解>序》:“其能本末相顧,隱顯協中,如 潮州 殆鮮焉。” 明 張居正 《奏請聖母裁定大婚吉期疏》:“今若定以春時,則既有合於天地交泰、萬物化醕之意,且當聖齡十六,又率遵乎累朝列聖之規,不遲不早,最為協中。”《續資治通鑒·宋真宗大中祥符六年》:“自是決徒者差減,帝嘗稱其( 王曾 )協中。” 清 林則徐 《籌議嚴禁鴉片章程摺》:“若逕坐死罪,是與十惡無所區别,即於五刑恐未協中。”參見“ 大中 ”、“ 中道 ”。
“協中”是漢語中較為少見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向“協調以達中和”的哲學理念。該詞由“協”(協調、協力)與“中”(中庸、中和)構成,其内涵可從以下三方面解析:
哲學基礎
“協中”源于儒家經典《中庸》“執其兩端,用其中于民”的思想,強調通過調和矛盾兩端,實現不偏不倚的平衡狀态。這與《尚書·大禹谟》中“允執厥中”的治國理念一脈相承。
實踐意涵
在具體語境中,“協中”指代通過協商、協作達到群體共識的行為模式。例如《禮記·樂記》提到“禮節民心,樂和民聲,政以行之,刑以防之,禮樂刑政四達而不悖,則王道備矣”,暗含協中之道的社會治理邏輯。
現代延伸
當代語言使用中,“協中”可引申為協調多方利益以達成和諧目标,常見于公共政策或企業管理領域,例如“協中不同部門資源,完成跨領域合作”。
需說明的是,“協中”并非現代漢語高頻詞,其使用多依托于對傳統典籍的引用或特定學術讨論。建議進一步參考《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及《中國哲學大辭典》(上海辭書出版社)中對“協和”“中和”等關聯詞條的釋義。
“協中”是一個漢語詞彙,讀音為xié zhōng,其核心含義是“符合中庸之道”,引申為“適中、合適”之意。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多用于文學或學術語境,描述平衡、和諧的狀态。例如:“設計需協中傳統與現代,方能雅俗共賞。”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典文獻中的具體用例,可參考《尚書》及宋代儒學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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