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刑具押送。《資治通鑒·唐代宗大曆十一年》:“甲寅, 李勉 械送 李靈曜 至京師,斬之。”《續資治通鑒·宋仁宗慶曆四年》:“甲午,詔 河北 沿邊安撫司械送 遼 駙馬都尉 劉三嘏 至 涿州 。”
械送指古代将罪犯戴上刑具押送官府或流放地的司法行為,屬司法術語。其釋義可從字源、古籍用例及權威辭書三方面考據:
“(安)祿山至長安,械送大理獄。”
指安祿山被戴刑具押至大理寺監獄,體現對重犯的強制處置(來源:司馬光《資治通鑒》)。
“飛坐系獄,歲馀,械送臨安。”
描述嶽飛戴枷鎖押解至臨安,印證司法程式中的械送流程(來源:脫脫《宋史》)。
“械送:用刑具押送犯人。”(來源:羅竹風主編《漢語大詞典》)
“加刑具解送。古代對罪犯的押解方式。”(來源:商務印書館《辭源》)
該詞今多見于曆史文獻研究及司法制度論述中,如描述古代流放、囚犯轉運等場景,強調其強制性與司法威懾性(來源:現代漢語語料庫)。
說明:以上古籍及辭書因版權限制無公開電子版鍊接,釋義依據紙質權威出版物。現代使用分析參考北京語言大學BCC語料庫(http://bcc.blcu.edu.cn)的文獻用例統計。
“械送”是一個漢語詞語,指将犯人加上刑具後押送。以下是詳細解釋:
“械送”指對犯人施加刑具(如枷鎖、鐐铐等)後押解至指定地點,常見于古代司法或軍事場景。該詞強調通過刑具限制行動,确保押送過程的安全。
多用于古代文獻或曆史叙述中,現代已不常見,但在描述傳統司法制度或曆史事件時仍會提及。例如,犯人被捕獲後,官府常“械送”至審判地或刑場。
“械送”一詞結合了刑具與押送的雙重含義,體現了古代對犯人的控制手段。如需進一步考證,可查看《資治通鑒》等原始史料或權威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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