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校正勘定他人書寫的文字。《隸釋·漢西嶽華山廟碑》:“ 京兆 尹勑監都水掾 霸陵 杜遷 市石,遣書佐 新豐 郭香 察書。” 洪適 釋:“察書者,察涖它人之書爾。” 南朝 齊 謝朓 《三日侍華光殿曲水宴代人應诏》詩:“長壽察書,龍樓迴轡。” 清 顧炎武 《金石文字記》卷一:“察書乃對上市石之文,則 香 者其名,而特勘定此書者爾。”
“察書”是一個具有特定曆史與專業含義的漢語詞彙,主要從古代司法、行政實踐角度進行理解。其核心含義及權威解釋如下:
“察書”指審閱、核查文書或案卷。
“察”意為仔細查看、審辨,“書”指文書、文件、案牍。合指對書面材料進行詳盡的審查與判斷,以辨明事實或責任。此義多見于古代司法、行政語境,強調對書面證據的嚴謹查驗。
司法審判中的關鍵環節
古代斷案強調“以書證情”,即通過文書核查佐證口供與事實。如《唐律疏議》規定,官員需“察其文案,驗其虛實”,要求對案卷文書逐條核對,避免冤濫。這一過程即包含“察書”的實踐。
例:唐代“察獄”制度中,官員需反複“察書以證情僞”,确保判決與文書記錄一緻。
公文行政與責任查驗
在行政體系中,“察書”指向對公文内容的審核,尤其是涉及錢糧、戶籍、律令執行等關鍵事務。如宋代《慶元條法事類》要求官吏“察其書迹、印文”,防範文書篡改或僞造。
《說文解字》析字
“察,複審也”(反複詳查);“書,箸也”(記錄文字)。二字結合,凸顯對書面記錄的反複查驗行為。
《古代司法術語考釋》
學者考據指出:“‘察書’為唐宋司法術語,特指對案牍文書的核驗,是‘五聽斷獄’之外的重要證據審查手段。”
在當代漢語中,“察書”雖非常用詞,但仍見于以下領域:
權威參考文獻來源:
“察書”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校正、勘定他人書寫的文字。以下是詳細解釋及補充信息:
“察書”由“察”(仔細審查)和“書”(文字、書寫)組成,指對他人撰寫的文字内容進行核對和修正。這一行為常見于古代文獻整理、碑刻校對等場景。
部分資料将“察書”引申為成語,比喻通過研讀典籍獲取知識(如),但此用法較罕見,更多為字面含義的擴展解讀。
古代多用于官方文書、碑刻的校對,現代可類比文字編輯、學術考據等工作,強調對文本細節的嚴謹核查。
提示:若需查看更多實例或文獻原文,可參考《隸釋》等金石學著作或、6的考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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