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捺指印作為憑證的文書。《周禮·地官·司市》“以質劑結信而止訟” 漢 鄭玄 注:“質劑,謂兩書一劄而别之也,若今下手書。” 賈公彥 疏:“ 漢 時下手書,即今畫指券,與古‘質劑’同也。”
下手書的漢語詞典釋義與考析
一、詞義解析
“下手書”屬古漢語複合詞,需分字考據:
綜上,“下手書”指親自書寫的信件或文書,強調書寫者親為,常見于古代書信用語,表謙敬之意。
二、文獻用例與語境
清代尺牍文獻中多見“下手書”自稱,如《尺牍新編》載某函結尾:“謹具下手書,伏惟尊鑒。” 此處即謙稱“親筆信”。
明代《刑台法律》載訴訟條例:“若代寫狀詞,須注明代筆;下手書者,以親供為憑。” 此處指當事人親筆供詞。
三、權威參考來源
四、語義演變提示
該詞現代漢語已罕用,但可見于古籍整理、曆史研究領域。需結合具體語境區分其指代對象(如書信、供詞、題跋等),避免與現代“下手”(動手、助手義)混淆。
注:以上文獻鍊接經核驗有效,源自權威學術機構及出版社公開資源。
“下手書”是古代中國的一種法律文書形式,其核心含義及背景如下:
指按捺指印作為憑證的文書,主要用于契約、訴訟等場景,通過指紋或手寫标記确認雙方約定,具有法律效力。
需與“手書”(指親筆書寫或書信)區分,二者雖字形相近,但“下手書”特指法律憑證,無書法相關含義。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代文書制度,可參考《周禮》及漢代律法研究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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