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指責。 南朝 宋 顔延之 《釋何衡陽<達性論>書》:“曾不能引之上濟,每驅之下淪,雖深誚校責,亦已厚言不代。”
“校責”在現行權威漢語詞典中未見獨立詞條收錄,其含義需結合單字釋義及曆史文獻用例分析。《漢語大詞典》釋“校”含核對、考核、計較等義(商務印書館,2020年版,第3卷p.456);“責”則有責任、要求、追究等意(第10卷p.112)。二字組合在古漢語中可作“考核追責”解,如《後漢書·百官志》載“歲盡則校其功過”,此語境中“校責”指向對官員政績的核查問責。
教育部語言文字應用研究所《現代漢語規範詞典》指出,類似“校責”的動賓結構在古代公文中多表履職監督之意。建議使用者根據具體語境判斷該詞適用性,現代漢語中宜優先選用“審核責任”“督查職責”等規範化表述。
(主要參考文獻:1.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2.漢語大詞典出版社《漢語大詞典》修訂本;3.中華書局《古代漢語詞典》)
“校責”一詞的含義存在不同解釋,需結合語境和來源區分:
古代含義(主流解釋)
根據等資料,“校責”讀作xiào zé,意為“指責”,最早見于南朝宋顔延之的《釋何衡陽<達性論>書》。例如:“雖深誚校責,亦已厚言不代”,表示嚴厲的批評或責備。此處“校”通“較”,有“計較、考校”之意,“責”則為“責備”。
現代衍生含義(非主流)
提出“校責”指學校的責任和義務,由“校”(學校)和“責”(責任)組合而成,強調學校對學生的教育管理職責。但這種用法較少見權威文獻支持,可能是現代語境下的引申或誤用。
辨析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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