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ehead;cut sb.'s head] 砍下并懸挂罪犯頭顱
其徒二十人皆枭首。——《通典·刑志》
枭首示衆
斬首并懸挂示衆。《史記·秦始皇本紀》:“衞尉 竭 、内史 肆 、佐弋 竭 、中大夫令 齊 等二十人皆梟首。” 裴駰 集解:“懸首於木上曰梟。” 唐 陳子昂 《為建安王答王尚書送生口書》:“尚書遠略英謀,臨機果斷,潛制兇丑,梟首伏辜。” 元 無名氏 《争報恩》第四折:“将賊婦攢箭射死, 丁都管 梟首山前。” 魯迅 《南腔北調集·偶成》:“在現代,槍斃是早已不足為奇了,枭首陳屍,也隻能博得民衆暫時的鑒賞。”
枭首是中國古代的一種死刑執行方式,指将犯人的頭顱斬下後懸挂于高處(如城門、木杆)示衆,兼具肉體消滅與精神威懾的雙重目的。其釋義與文化内涵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指貓頭鷹類猛禽。古人認為枭鳥習性兇殘,“食母而懸首于枝”,故引申出“懸首示衆”之意。《說文解字》釋:“枭,不孝鳥也,日至捕枭磔之。”
即人的頭部,象征生命與身份。斬首後懸首,是對個體存在與社會關系的徹底否定。
可追溯至商周時期,秦代正式納入法典。《秦律》将“枭首”與“車裂”并列為極刑,漢承秦制,《史記·李斯列傳》載:“二世二年,具斯五刑,論腰斬鹹陽市…枭首赤衣。”
先斬首,後将頭顱懸挂于木杆(稱“枭木”)或城門。如《漢書》載:“枭故塞王欣頭于栎陽市。” 示衆時間從數日至數月不等,以警示民衆。
儒家強調“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枭首通過公開行刑強化統治權威,震懾叛亂、弑親等重罪。《周禮·秋官》已有“斬以鐵锧,殺之市朝”的記載。
頭顱的公開陳列成為權力儀式的符號,如明代對倭寇首領“枭首海濱”,清代對太平軍将領“枭首傳示各營”,均彰顯國家機器的暴力懲戒功能。
“枭首”在文學中常隱喻悲壯結局或權力傾軋。如《三國演義》寫董卓被殺後“枭首通衢”,點燃街燈;魯迅《阿Q正傳》以“嚓!”暗示斬首場景,暗諷舊法制的殘酷。
“枭首”是中國古代的一種刑罰,其含義和背景可從以下方面綜合解析:
指将罪犯斬首後,将頭顱懸挂在城門、鬧市或高竿上示衆。該刑罰兼具肉體處決與精神震懾的雙重目的,常見于處決叛亂者、強盜或重罪犯(如《星漢燦爛》中提及的叛亂者處置)。
•“枭”的傳說:枭(類似貓頭鷹的鳥)被描述為“不孝惡鳥”。傳說幼枭會啄食母枭,僅剩頭顱懸挂樹枝。
•刑罰命名關聯:因懸挂頭顱的形态與傳說中枭鳥殘骸相似,故稱“枭首”。
•起源:最早見于秦朝,用于夷族刑罰(《史記·秦始皇本紀》記載)。
•演變:隋朝一度廢止,明朝恢複并擴展至殺父母、強盜等罪名,清朝沿用至沈家本修律廢除。
主要作為威懾手段,通過公開示衆強化統治權威。如明代對“三寇”叛亂者枭首,即利用視覺沖擊警示民衆。
衍生為成語“枭首示衆”,比喻以嚴厲手段警示他人。在《星漢燦爛》等作品中,枭首常作為權力鎮壓的符號出現。
注:以上内容綜合了高權威性史料與詞典釋義,部分細節(如歐洲中世紀的類比)因來源可信度較低未采用。完整史料可參考《史記》《明史》等古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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