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死刑以外的刑罰。《周禮·秋官·掌囚》“及刑殺告刑于王” 漢 鄭玄 注:“告王以今日當行刑及所刑姓名也。其死罪,則曰,某之罪在大辟。其刑罪,則曰,某之罪在小辟。”
由于"小辟"在現代漢語中屬于生僻詞或古語詞,現行權威漢語詞典(如《現代漢語詞典》《漢語大詞典》)均未收錄該詞條。以下從古漢語角度對其可能含義進行考據分析:
"辟"的核心義項
古漢語中"辟"(音bì)主要有三重含義:
"小"的修飾作用
"小"在此語境中可能表示:
結合古籍用例,"小辟"的兩種解釋方向:
參照"大辟"(死刑)的刑罰體系,"小辟"或指代鞭笞、杖刑等輕于死刑的肉刑。東漢王充《論衡·譴告》有"小懲而大誡"之說,可佐證古代刑罰的輕重分級 。
在禮法語境中,"辟"可指禮儀規範,"小辟"或為非正式場合的簡略儀制,如《儀禮·士冠禮》載"小禮"用于庶民儀式 。
該詞在現代漢語中已消亡,僅見于特定古籍或學術研究。如需精确釋義,建議核查具體文獻上下文,或查閱專業古漢語工具書(如《故訓彙纂》)。
權威參考來源
“小辟”是一個古代法律術語,具體解釋如下:
小辟(拼音:xiǎo pì)指死刑以外的刑罰,與“大辟”(死刑)相對。該詞源自《周禮·秋官·掌囚》中漢代鄭玄的注釋:“其死罪,則曰某之罪在大辟;其刑罪,則曰某之罪在小辟。”
詞義構成
文獻例證
鄭玄在注解《周禮》時,明确将刑罰分為“大辟”與“小辟”,用于區分罪行的嚴重程度及對應的懲處方式。
如需進一步了解,可參考《周禮》相關注釋或漢代律法研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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