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 代官名。主县之狱讼。又名野司寇。《周礼·秋官·县士》:“县士掌野,各掌其县之民数,纠其戒令,而听其狱讼,察其辞。”《左传·昭公十八年》“明日,使野司寇各保其徵” 晋 杜预 注:“野司寇,县士也。”
以下是关于“县士”一词的详细解释,综合多个权威来源整理:
县士是周代官职名,主要职责为掌管县级行政区域的狱讼事务,即审理案件、调解纠纷等司法工作。其别称“野司寇”表明其职能与中央的“司寇”(主管全国刑狱)相对应,但管辖范围限于地方。
古代文献中可见相关描述,如:“明日,使野司寇各保其徵”(《左传》),以及现代造句:“县士需定期核查户籍并审理案件”。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例或周代官制体系,可参考《周礼》《左传》等古籍,或查阅历史类权威研究资料。
《县士》指的是古代中国县级行政单位的士人,本文将介绍该词的拆分部首和笔画、来源、繁体、古时汉字写法、例句,以及组词、近义词和反义词。
《县士》一词由“县”和“士”两个字组成。它的部首是“邑”和“士”,其中“邑”是表示城市的部首,而“士”则是表示士人的部首。根据汉字拆字规则,它的总笔画数为11笔,其中“县”为4笔,“士”为7笔。
《县士》一词的来源可以追溯到古代中国的县级行政制度。在古代,中国的行政区划分为州、县等级,县级行政单位的士人便称为“县士”。
《县士》一词的繁体形式为「縣士」。
古时《县士》的汉字写法与现代有所不同,以繁体字为例,「县」的古时写法为「縣」,「士」的古时写法为「士」。
他是一位有才华的县士,长期为人民服务。
县令、县城、士人、士兵、士气
地方士人、乡士、县吏
官员、大臣、朝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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