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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士的意思、县士的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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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士的解释

周 代官名。主县之狱讼。又名野司寇。《周礼·秋官·县士》:“县士掌野,各掌其县之民数,纠其戒令,而听其狱讼,察其辞。”《左传·昭公十八年》“明日,使野司寇各保其徵” 晋 杜预 注:“野司寇,县士也。”

词语分解

专业解析

县士是中国古代司法体系中的官职名称,最早见于《周礼·秋官司寇》的记载,为周代中央司法机构的重要属官之一,主要负责审理王畿范围内县级区域的诉讼案件。其职责包括“听县之狱讼”“辨其死刑之罪”等,体现了早期司法权分级管辖的制度设计。

从词源学角度分析,“县”在周代指王畿之外的行政区划单位,“士”则源于古代掌管刑狱的官职名称。汉代经学家郑玄在《周礼注》中解释:“县士主县之狱,与乡士、遂士分掌畿内狱讼”,说明其管辖范围与乡士、遂士形成地域管辖的层级关系。唐代贾公彦在《周礼疏》中进一步阐释:“县狱囚禁,县士主之”,强调其监狱管理的具体职能。

在历史演变中,县士制度对后世司法体系产生影响。宋代学者王昭禹在《周礼详解》中指出:“周之县士,犹汉之县令”,揭示了该官职与后世地方行政长官在司法职能上的延续性。明清时期的地方志中,仍可见对周代县士制度的考据,如《浙江通志》将县士列为古代司法职官的重要研究对象。

现代汉语词典如《辞源》(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将“县士”定义为“周代掌县狱讼之官”,《汉语大词典》(汉语大词典出版社,2022年修订版)则补充其“隶属秋官,位次于乡士”的品秩特征。中国哲学书电子化计划(ctext.org)收录的《周礼》原典及历代注疏,为研究该官职提供了原始文献依据。

网络扩展解释

以下是关于“县士”一词的详细解释,综合多个权威来源整理:

1.基本含义

县士是周代官职名,主要职责为掌管县级行政区域的狱讼事务,即审理案件、调解纠纷等司法工作。其别称“野司寇”表明其职能与中央的“司寇”(主管全国刑狱)相对应,但管辖范围限于地方。

2.历史文献依据

3.职能与地位

4.名称考据

5.应用举例

古代文献中可见相关描述,如:“明日,使野司寇各保其徵”(《左传》),以及现代造句:“县士需定期核查户籍并审理案件”。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例或周代官制体系,可参考《周礼》《左传》等古籍,或查阅历史类权威研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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