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帝王統馭臣下的八種手段,即爵、祿、予、置、生、奪、廢、誅。《周禮·天官·大宰》:“以八柄詔王馭羣臣:一曰爵,以馭其貴;二曰祿,以馭其富;三曰予,以馭其幸;四曰置,以馭其行;五曰生,以馭其福;六曰奪,以馭其貧;七曰廢,以馭其罪;八曰誅,以馭其過。”《三國志·吳志·張紘傳》:“﹝人君﹞操八柄之威,甘易同之歡,無假取於人。” 南朝 梁 沉約 《齊武帝谥議》:“八柄馭下,九官鹹事。” 明 無名氏 《飛丸記·權門狼狽》:“你瞞天禍胎駕虎威,把八柄三綱壞。”
八柄是中國古代政治制度中的核心概念,源于《周禮·天官·大宰》,指君王駕馭臣民的八種權柄,象征統治權威與治理手段。其具體内容如下:
爵:授予臣子爵位,通過等級制度确立尊卑秩序。例如周代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用以激勵功勳。
祿:分配俸祿與封地,體現物質賞賜。《周禮》載“以八柄诏王馭群臣”,祿為維系君臣關系的基礎。
予:特指君王對臣子的恩賜,如禮器、車馬等,強化個人效忠。漢代鄭玄注:“予,謂恩惠也。”
置:任命官職,選拔賢能。《周禮正義》提及“置,謂設官分職”,體現人事任免權。
生:赦免死罪,彰顯君王仁德。《尚書》中“刑故無小,宥過無大”與此呼應。
奪:剝奪爵祿或權力,用于懲戒過失。如《左傳》記載齊桓公奪伯氏骈邑三百戶。
廢:廢除官職或地位,針對嚴重失職者。清代王引之《經義述聞》釋“廢,猶退也”。
誅:施行刑罰,包括誅殺,為終極威懾手段。《韓非子·八經》強調“誅罰之柄”為君主獨掌。
曆史演變:八柄制度自周代成型,後世融入法家思想,成為中央集權的重要理論依據。唐代杜佑《通典》稱其“馭臣之綱,百王共貫”。
“八柄”是中國古代帝王用于駕馭群臣的八種權術手段,最早出自《周禮·天官·大宰》。其具體含義及作用如下:
這八種手段通過恩威并施的方式,形成完整的統治體系:前四項(爵、祿、予、置)為激勵措施,後四項(生、奪、廢、誅)為懲罰手段,共同維護帝王權威與政治秩序。
八柄理論體現了古代“賞罰二柄”思想的擴展,被後世如《三國志》《南齊書》等文獻引用,成為中央集權制度的重要管理工具。例如南朝沈約曾提到“八柄馭下”,強調其對官僚體系的控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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