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 清 兩代由朝廷派員複審死刑案件的一種制度。始于 明 天順 三年。每年霜降後,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把已判死刑尚未執行的重囚犯罪情節,摘要制冊,送九卿各官詳審,分列“情實”、“緩決”、“可矜”、“可疑”、“留養承嗣”等類,上呈皇帝裁決。《明史·刑法志二》:“﹝ 永樂 ﹞十七年令在外死罪重囚,悉赴京師審録…… 天順 三年令每歲霜降後,三法司同公、侯、伯會審重囚,謂之朝審。” 清 王士禛 《居易錄談》卷中:“予每遇秋審朝審,必盡言以俟諸公決擇,不敢緘口。”《天雨花》第六回:“話説此時八月,正當朝審,合省犯人,都解到省城按察司監内來。” 清 代朝審與秋審并行,處京師案件稱朝審,處理外省案件稱秋審。先朝審,後秋審。參閱《清通典·刑法四·刑制》。
朝審是中國古代司法制度中重要的死刑複核程式,專指由朝廷中央機構對地方上報的死刑案件進行複審的制度。該制度起源于明代,完善于清代,體現了古代法律體系中"慎刑"思想。
根據《中國曆史大辭典》記載,明代朝審始于天順三年(1459年),要求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會同公、侯、伯等重臣,在霜降後共同複核刑部判決的死刑案件,分為"情實""緩決""可矜""留養承祀"四類處理結果。清代沿襲此制,《清史稿·刑法志》載其程式更為嚴謹,需經九卿、詹事、科道官員共同審議,最終呈皇帝朱筆勾決。
《漢語大詞典》從語言學角度解析,"朝"指朝廷中樞,"審"含詳查、複核之意,二字組合突顯該制度的權威性與嚴謹性。其核心價值在于通過多層審核機制避免冤濫,維護司法公正,同時彰顯皇權對生殺大權的絕對控制。
在司法實踐層面,該制度形成"州縣初審-按察司複審-督撫複核-刑部複核-朝審終裁"的五級審判體系,客觀上推動了古代刑事訴訟程式的規範化發展。現存故宮博物院藏《秋審冊》等司法檔案,為研究該制度提供了實物佐證。
“朝審”是中國古代司法制度中的一種死刑複核程式,主要盛行于明清兩代。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朝審是明清時期由朝廷官員集中複審死刑案件的制度,旨在通過集體會審減少冤案,體現對死刑的審慎态度。其核心是對已判死刑但尚未執行的案件進行複核,最終由皇帝裁決。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制度演變,可參考《明史·刑法志》等史料。
邦法波斯菊持仗寵赉榱橑代替道會地丑德齊偾興阜基負養貢忠遘際光備光豔瓜時捍衞薨夭恚悔毀膳火官僵伏健馱羅賤污藉以寄押葰楙款占括責零敗曆閱龍葵籠脫駱駝祥子沒了當明保匿悃錢價淺弱清偃遒利任能乳罩穑人沙潬沈匿首序松茂竹苞送使歎佛唐園袒免偉觀飨禮小悉蝦蠏眼寫境猲獢隙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