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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審的意思、朝審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朝審的解釋

明 清 兩代由朝廷派員複審死刑案件的一種制度。始于 明 天順 三年。每年霜降後,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把已判死刑尚未執行的重囚犯罪情節,摘要制冊,送九卿各官詳審,分列“情實”、“緩決”、“可矜”、“可疑”、“留養承嗣”等類,上呈皇帝裁決。《明史·刑法志二》:“﹝ 永樂 ﹞十七年令在外死罪重囚,悉赴京師審録…… 天順 三年令每歲霜降後,三法司同公、侯、伯會審重囚,謂之朝審。” 清 王士禛 《居易錄談》卷中:“予每遇秋審朝審,必盡言以俟諸公決擇,不敢緘口。”《天雨花》第六回:“話説此時八月,正當朝審,合省犯人,都解到省城按察司監内來。” 清 代朝審與秋審并行,處京師案件稱朝審,處理外省案件稱秋審。先朝審,後秋審。參閱《清通典·刑法四·刑制》

詞語分解

網絡擴展解釋

“朝審”是中國古代司法制度中的一種死刑複核程式,主要盛行于明清兩代。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一、基本定義

朝審是明清時期由朝廷官員集中複審死刑案件的制度,旨在通過集體會審減少冤案,體現對死刑的審慎态度。其核心是對已判死刑但尚未執行的案件進行複核,最終由皇帝裁決。


二、曆史沿革

  1. 起源
    始于明代天順三年(1459年),明英宗因重視人命,規定每年霜降後對死刑犯進行複核。
  2. 清代發展
    清代沿用并完善,與“秋審”并行:京師案件稱朝審,外省案件稱秋審。

三、實施流程

  1. 前期準備
    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三法司)将死刑案件整理成冊,摘要案情。
  2. 會審參與
    由吏部尚書主持,九卿(六部尚書、通政使、大理寺卿等)、公侯伯等重臣共同參與,地點多在承天門外。
  3. 分類裁決
    案件分為五類:
    • 情實:罪證确鑿,應處決;
    • 緩決:案情屬實但可從緩;
    • 可矜:情有可原;
    • 可疑:證據存疑需重審;
    • 留養承嗣:犯人需贍養父母或延續宗嗣。

四、制度意義


五、與秋審的區别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制度演變,可參考《明史·刑法志》等史料。

網絡擴展解釋二

朝審(zhāo shěn)是一個由兩個漢字組成的詞語。下面是關于朝審的具體解釋和相關信息: 字義解釋: 朝審指的是在早晨期間進行的審判或審查。常常用于描述古代中國官府早上召開的審判會議或審查事件的情況。 拆分部首和筆畫: 朝(cháo) 字的部首是曰,它由12個筆畫組成。 審(shěn)字的部首是言,它由9個筆畫組成。 來源: 朝(cháo)字原本是描述早晨的詞彙,後來引申為早上官府開會的意思。 審(shěn)字有審查、審訊的意思,表示對案件進行審視和判決。 繁體字: 朝審的繁體字是「朝審」,相比簡化字,它的字形較為繁複。 古時候漢字寫法: 在古代,朝審的寫法有時會略有變化,例如「朝覲」「朝省」等,但整體意思基本保持不變。 例句: 1. 今天早晨,官員們主持了一場重要的朝審。 2. 古代朝廷常常在朝審中對犯罪分子進行定罪。 組詞: 朝時(cháo shí)、審判(shěn pàn)、審查(shěn chá)等詞彙可以與朝審搭配使用,以增加表達的豐富性。 近義詞: 早審(zǎo shěn)、晨審(chén shěn)是與朝審意思相近的詞語,可以互相替換使用。 反義詞: 夜審(yè shěn)可以作為朝審的反義詞,用來描述在夜晚進行的審判或審查。 希望以上關于朝審的解釋能對你有所幫助!如果有任何其他問題,請隨時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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