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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審的意思、朝審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朝審的解釋

明 清 兩代由朝廷派員複審死刑案件的一種制度。始于 明 天順 三年。每年霜降後,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把已判死刑尚未執行的重囚犯罪情節,摘要制冊,送九卿各官詳審,分列“情實”、“緩決”、“可矜”、“可疑”、“留養承嗣”等類,上呈皇帝裁決。《明史·刑法志二》:“﹝ 永樂 ﹞十七年令在外死罪重囚,悉赴京師審録…… 天順 三年令每歲霜降後,三法司同公、侯、伯會審重囚,謂之朝審。” 清 王士禛 《居易錄談》卷中:“予每遇秋審朝審,必盡言以俟諸公決擇,不敢緘口。”《天雨花》第六回:“話説此時八月,正當朝審,合省犯人,都解到省城按察司監内來。” 清 代朝審與秋審并行,處京師案件稱朝審,處理外省案件稱秋審。先朝審,後秋審。參閱《清通典·刑法四·刑制》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朝審是中國古代司法制度中重要的死刑複核程式,專指由朝廷中央機構對地方上報的死刑案件進行複審的制度。該制度起源于明代,完善于清代,體現了古代法律體系中"慎刑"思想。

根據《中國曆史大辭典》記載,明代朝審始于天順三年(1459年),要求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會同公、侯、伯等重臣,在霜降後共同複核刑部判決的死刑案件,分為"情實""緩決""可矜""留養承祀"四類處理結果。清代沿襲此制,《清史稿·刑法志》載其程式更為嚴謹,需經九卿、詹事、科道官員共同審議,最終呈皇帝朱筆勾決。

《漢語大詞典》從語言學角度解析,"朝"指朝廷中樞,"審"含詳查、複核之意,二字組合突顯該制度的權威性與嚴謹性。其核心價值在于通過多層審核機制避免冤濫,維護司法公正,同時彰顯皇權對生殺大權的絕對控制。

在司法實踐層面,該制度形成"州縣初審-按察司複審-督撫複核-刑部複核-朝審終裁"的五級審判體系,客觀上推動了古代刑事訴訟程式的規範化發展。現存故宮博物院藏《秋審冊》等司法檔案,為研究該制度提供了實物佐證。

網絡擴展解釋

“朝審”是中國古代司法制度中的一種死刑複核程式,主要盛行于明清兩代。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一、基本定義

朝審是明清時期由朝廷官員集中複審死刑案件的制度,旨在通過集體會審減少冤案,體現對死刑的審慎态度。其核心是對已判死刑但尚未執行的案件進行複核,最終由皇帝裁決。


二、曆史沿革

  1. 起源
    始于明代天順三年(1459年),明英宗因重視人命,規定每年霜降後對死刑犯進行複核。
  2. 清代發展
    清代沿用并完善,與“秋審”并行:京師案件稱朝審,外省案件稱秋審。

三、實施流程

  1. 前期準備
    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三法司)将死刑案件整理成冊,摘要案情。
  2. 會審參與
    由吏部尚書主持,九卿(六部尚書、通政使、大理寺卿等)、公侯伯等重臣共同參與,地點多在承天門外。
  3. 分類裁決
    案件分為五類:
    • 情實:罪證确鑿,應處決;
    • 緩決:案情屬實但可從緩;
    • 可矜:情有可原;
    • 可疑:證據存疑需重審;
    • 留養承嗣:犯人需贍養父母或延續宗嗣。

四、制度意義


五、與秋審的區别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制度演變,可參考《明史·刑法志》等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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