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 清 两代由朝廷派员复审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始于 明 天顺 三年。每年霜降后,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把已判死刑尚未执行的重囚犯罪情节,摘要制册,送九卿各官详审,分列“情实”、“缓决”、“可矜”、“可疑”、“留养承嗣”等类,上呈皇帝裁决。《明史·刑法志二》:“﹝ 永乐 ﹞十七年令在外死罪重囚,悉赴京师审録…… 天顺 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 清 王士禛 《居易录谈》卷中:“予每遇秋审朝审,必尽言以俟诸公决择,不敢缄口。”《天雨花》第六回:“话説此时八月,正当朝审,合省犯人,都解到省城按察司监内来。” 清 代朝审与秋审并行,处京师案件称朝审,处理外省案件称秋审。先朝审,后秋审。参阅《清通典·刑法四·刑制》。
朝审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重要的死刑复核程序,专指由朝廷中央机构对地方上报的死刑案件进行复审的制度。该制度起源于明代,完善于清代,体现了古代法律体系中"慎刑"思想。
根据《中国历史大辞典》记载,明代朝审始于天顺三年(1459年),要求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会同公、侯、伯等重臣,在霜降后共同复核刑部判决的死刑案件,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四类处理结果。清代沿袭此制,《清史稿·刑法志》载其程序更为严谨,需经九卿、詹事、科道官员共同审议,最终呈皇帝朱笔勾决。
《汉语大词典》从语言学角度解析,"朝"指朝廷中枢,"审"含详查、复核之意,二字组合突显该制度的权威性与严谨性。其核心价值在于通过多层审核机制避免冤滥,维护司法公正,同时彰显皇权对生杀大权的绝对控制。
在司法实践层面,该制度形成"州县初审-按察司复审-督抚复核-刑部复核-朝审终裁"的五级审判体系,客观上推动了古代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化发展。现存故宫博物院藏《秋审册》等司法档案,为研究该制度提供了实物佐证。
“朝审”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的一种死刑复核程序,主要盛行于明清两代。以下是其核心要点:
朝审是明清时期由朝廷官员集中复审死刑案件的制度,旨在通过集体会审减少冤案,体现对死刑的审慎态度。其核心是对已判死刑但尚未执行的案件进行复核,最终由皇帝裁决。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例或制度演变,可参考《明史·刑法志》等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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