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舊時官府的告示牌或捕人的票牌。《古今小說·陳禦史巧勘金钗钿》:“次日,察院小開門,挂一面憲牌出來。牌上寫道:‘本院偶染微疾,各官一應公務,俱候另示施行。’”《二刻拍案驚奇》卷四:“ 謝廉使 審得真情,即發憲牌一張,就差 史應 、 魏能 兩人賫到 新都縣 ,着落知縣身上,要僉事 楊某 正身。” 清 李漁 《比目魚·奏捷》:“求老爺賞憲牌一紙,待小将扮做商人前去緝獲。”
憲牌是古代中國官府機構使用的法令憑證類器物,其核心含義可從字形與職官制度兩方面解析:
一、字義構成 “憲”字本義指法令典章,《說文解字》釋為“敏也,從心從目,害省聲”,引申為法度準則。在官制中特指按察使的别稱“憲台”。“牌”指木制或金屬制的标識物,《正字通》載“牌,揭示之闆”,具有公示憑證功能。二字組合形成複合名詞,專指體現司法權威的官方令牌。
二、制度功能 明清時期憲牌主要作為按察使司(省級司法機關)的行政文書載體,具備三重法定效力:
三、形制特征 據《中國曆代官制大辭典》考證,典型憲牌長約一尺二寸,寬六寸,材質多為杉木或梨木,頂部镌刻“憲牌”二字,正文包含發文衙門、事由、執行要求及籤發日期,钤蓋朱紅色官印,存根部分标注編號以備核查。
該詞在《漢語大詞典》中被列為曆史官職類專有名詞,現代漢語中已退出日常使用範疇,主要見于明清法制文獻及古典公案小說研究領域。
“憲牌”是古代官府使用的一種文書或标識,具體含義如下:
基本定義
指舊時官府的告示牌或捕人票牌,主要用于發布公告或執行逮捕任務。例如《喻世明言》中提到“挂一面憲牌”,即官府張貼告示。
功能與用途
詞源與結構
現代延伸争議
部分現代解釋(如)将其引申為“憲法”或法律文件,但此用法缺乏曆史文獻支持,可能為誤用或現代擴展義。
傳統語境中,“憲牌”主要指官府公告或捕人憑證,需結合具體文獻理解,現代引申義需謹慎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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