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禦史台或都察院所屬的官員。因掌持刑憲典章,故稱。《舊唐書·德宗紀上》:“己巳, 福建 觀察司 鮑防 、 湖南 觀察司 蕭復 讓憲官,從之……自是諸道非節度而兼憲官者皆讓。” 宋 蘇洵 《與吳殿院書》:“誠恐憲官職重,是以不敢數數自通。” 明 宋濂 《故岐甯衛經曆熊府君墓銘》:“丞相聞君言,戒其屬曰:‘此真憲官也。’”
(2).主持曆法的官員。 清 章學誠 《文史通義·易教中》:“憲官不能穿鑿於私智,而《易》師各自為説,不勝紛紛也。”
“憲官”一詞在不同曆史時期和語境中有不同含義,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監察司法官員
指禦史台或都察院所屬的官員,負責監察、司法及典章制度執行。
曆法相關職責
清代章學誠《文史通義》提到憲官曾參與曆法制定,職責涉及天文曆法管理。
部分現代詞典(如查字典)提出“憲官”可指憲法規定的權力機關成員,強調其依法履職的特性。但此用法較少見于古代文獻,可能是現代引申義。
多用于曆史文獻,如《舊唐書》《文史通義》等,現代語境下需結合具體背景判斷其含義。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舊唐書》《文史通義》原文或專業曆史研究資料。
《憲官》指的是在憲法中規定的官員,也就是依法行使權力的官員。憲官一詞可以指代各級政府中的各個職位,如國家主席、*********總理、部長等。
《憲官》這個詞的拆分部首是宀和宀,拆分後的筆畫數是宀(宀)3畫和宀(宀)3畫。
《憲官》這個詞源于漢語,屬于簡體字。在繁體字中,憲官的寫法是「憲官」。
古時候憲官的漢字寫法與現代略有差異,憲官的古代寫法是「憲官」。
1. 《憲官》們必須嚴格遵守憲法的規定來履行職責。
2. 他是一名優秀的《憲官》,在國家的發展中做出了重要貢獻。
1. 憲法:指的是一個國家或組織所制定的最高法律文件。
2. 官府:指的是政府的機構及其人員。
3. 官員:指的是在政府或組織中擔任職務的人。
4. 官方:指的是政府機構或組織正式提出或公開的。
近義詞:公職、政府官員、國家機關。
反義詞:私人、民間、非政府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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