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禦史台或都察院所屬的官員。因掌持刑憲典章,故稱。《舊唐書·德宗紀上》:“己巳, 福建 觀察司 鮑防 、 湖南 觀察司 蕭復 讓憲官,從之……自是諸道非節度而兼憲官者皆讓。” 宋 蘇洵 《與吳殿院書》:“誠恐憲官職重,是以不敢數數自通。” 明 宋濂 《故岐甯衛經曆熊府君墓銘》:“丞相聞君言,戒其屬曰:‘此真憲官也。’”
(2).主持曆法的官員。 清 章學誠 《文史通義·易教中》:“憲官不能穿鑿於私智,而《易》師各自為説,不勝紛紛也。”
憲官(xiàn guān)是漢語中的曆史官職名稱,指古代執掌監察、司法或頒布法令的官員,其核心職能在于維護綱紀法度。以下是詳細釋義:
憲
來源:《漢語大詞典》 “憲”字條;《古代職官辭典》
官
監察職責
來源:《中國曆代官制大辭典》;《唐六典·禦史台》
司法權責
來源:《明史·職官志》;《清史稿·刑法志》
法令頒布與執行
來源:《周禮注疏》
來源:《中國監察制度史》;《中國法律術語演變研究》
憲官是中國古代對監察、司法官員的統稱,其職能貫穿立法、執法與監督環節,是傳統官僚體系中維護法制權威的核心角色。
“憲官”一詞在不同曆史時期和語境中有不同含義,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監察司法官員
指禦史台或都察院所屬的官員,負責監察、司法及典章制度執行。
曆法相關職責
清代章學誠《文史通義》提到憲官曾參與曆法制定,職責涉及天文曆法管理。
部分現代詞典(如查字典)提出“憲官”可指憲法規定的權力機關成員,強調其依法履職的特性。但此用法較少見于古代文獻,可能是現代引申義。
多用于曆史文獻,如《舊唐書》《文史通義》等,現代語境下需結合具體背景判斷其含義。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舊唐書》《文史通義》原文或專業曆史研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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