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提出的行政、立法、司法、監察、考試五權分立的政府組織制度。按照這個制度,中央政府分設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院,各自獨立,分别行使職權,都對國民大會負責。
“五院制”是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在特定曆史時期采用的政府組織形式,其核心内容可綜合解釋如下:
五院制是由孫中山提出的五權分立理論發展而來,主張将國家治權劃分為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個獨立部門,分别設立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和監察院,五院均對國民大會負責。
五院制是孫中山政治思想的重要實踐,旨在通過五權分立實現權力制衡。其具體形态在中華民國時期得到制度化,但需注意不同曆史語境下“五院”一詞的差異。
五院制是一個表示“五所獨立的機構組成的制度”的詞,通過引入“院”這一概念,表示各個機構都是獨立運作的,具有自主權。
《五院制》的部首是“五”字的部首“四”,它表示了人的手部,表明五個機構是由人發起和組成的。
根據《康熙字典》,《五院制》的總筆畫是7畫。
“五院制”這個詞源于“院”的意思。在這個上下文中,“院”指的是一個獨立的組織或機構。
《五院制》在繁體中仍然寫作“五院制”,沒有變化。
根據《康熙字典》,在古代漢字中,“五院制”可以寫作“五院制、五苑制、伍院制、伍苑制、五淵制、伍淵制、五夗制”。這些寫法在古代使用,現在已經不常見了。
1. 這個國家實行了五院制,每個機構都擁有自己的權力和決策能力。
2. 五院制的目的是為了确保各個部門能夠相互獨立運作,避免權力過于集中。
3. 這個公司采用了五院制,由五個獨立機構負責不同的業務領域。
根據需要,可以構建以下相關詞彙:
1. 五院:指由五個獨立的機構組成的機構集合。
2. 五制:指由五個獨立的制度構成的制度體系。
3. 院制:指由獨立的機構組成的制度。
沒有明确的近義詞,因為“五院制”表示的是一種特定的制度安排,沒有其他指代。
反義詞可能是“集中制”,表示權力或決策權限集中在一個機構或個人手中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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