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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院的意思、五院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五院的解釋

(1). 唐 稱禦史大夫、禦史中丞、侍禦史、殿中侍禦史、監察禦史五官之署為五院。後代沿用其稱。 唐 李綽 《尚書故實》:“臺儀自大夫已下至監察,通謂之五院禦史。國朝踐歷五院者共三人,為 李商隱 、 張魏公 延賞 、 溫僕射 造 也。”按, 李商隱 未嘗為禦史,當為 李尚隱 之誤。 尚隱 曾任禦史中丞。見《舊唐書·李尚隱傳》。 宋 錢易 《南部新書》乙:“自 唐 初來,歷五院惟三人……五院謂監察、殿中、侍禦史、中丞、大夫。”

(2). 民國 時指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院。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從漢語詞典及法律術語角度解釋,“五院”一詞在中文語境中有兩個主要含義,分别對應古代行政機構和現代司法機關:

一、古代行政機構(曆史含義)

指中國隋唐至明清時期中央政府的核心管理機構體系,即“三省六部制”成熟後形成的五個最高行政機構。這一制度正式定型于唐代:

  1. 中書省:負責起草诏令、決策機要。
  2. 門下省:負責審議诏令、封駁奏章。
  3. 尚書省:統領六部,執行政令(下設吏、戶、禮、兵、刑、工六部)。
  4. 秘書省:掌管圖書典籍、修撰史書。
  5. 殿中省(或内侍省):負責宮廷事務、皇室起居。

    此制度演變至宋代後,“五院”多指樞密院(軍事)、三司(財政)、審刑院(司法) 等核心機構組合,具體所指因朝代微調。

    來源:《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對“五院”的曆史釋義。

二、現代司法機關(中國台灣地區現行制度)

特指中國台灣地區根據“憲法”設立的五個最高層級政府機關,合稱“五院”:

  1. 行政院:最高行政機關,統籌各項政務。
  2. 立法院:最高立法機關,制定法律、審議預算。
  3. 司法院:最高司法機關,主管審判、解釋憲法。
  4. 考試院:負責公務人員考試、铨叙、保障等。
  5. 監察院: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此架構依據孫中山“五權憲法”理論設立,區别于三權分立制度。

    來源:台灣地區《“憲法”增修條文》及“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對政府組織的說明。

使用提示

需根據語境判斷具體含義:

網絡擴展解釋

“五院”一詞在不同曆史時期和語境中有兩種主要含義,需結合具體背景理解:

一、唐代禦史制度中的五院

指唐代禦史台下屬的五個官署,包括禦史大夫、禦史中丞、侍禦史、殿中侍禦史、監察禦史的辦公機構()。

  1. 職能:負責監察百官、彈劾不法、參與司法審判等。
  2. 沿用情況:後代(如宋代)沿用此稱,但具體機構職能可能調整。
    注:唐代文獻存在李商隱誤記問題,實際應為李尚隱()。

二、中華民國五院制

根據孫中山“五權憲法”理論,1928年南京國民政府設立五院,形成“五權分立”的政治架構():

  1. 行政院:最高行政機關,負責内政、外交、經濟等()。
  2. 立法院:最高立法機關,制定法律、審議預算()。
  3. 司法院:掌管司法審判、法律解釋()。
  4. 考試院:負責官員選拔、考核()。
  5. 監察院:行使監察權,彈劾違法官員()。
    現狀:目前中國台灣地區仍沿用該體制()。

補充說明

如需進一步了解某時期的具體職能或法律依據,可參考權威史料或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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