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唐 稱禦史大夫、禦史中丞、侍禦史、殿中侍禦史、監察禦史五官之署為五院。後代沿用其稱。 唐 李綽 《尚書故實》:“臺儀自大夫已下至監察,通謂之五院禦史。國朝踐歷五院者共三人,為 李商隱 、 張魏公 延賞 、 溫僕射 造 也。”按, 李商隱 未嘗為禦史,當為 李尚隱 之誤。 尚隱 曾任禦史中丞。見《舊唐書·李尚隱傳》。 宋 錢易 《南部新書》乙:“自 唐 初來,歷五院惟三人……五院謂監察、殿中、侍禦史、中丞、大夫。”
(2). 民國 時指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院。
從漢語詞典及法律術語角度解釋,“五院”一詞在中文語境中有兩個主要含義,分别對應古代行政機構和現代司法機關:
指中國隋唐至明清時期中央政府的核心管理機構體系,即“三省六部制”成熟後形成的五個最高行政機構。這一制度正式定型于唐代:
此制度演變至宋代後,“五院”多指樞密院(軍事)、三司(財政)、審刑院(司法) 等核心機構組合,具體所指因朝代微調。
來源:《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對“五院”的曆史釋義。
特指中國台灣地區根據“憲法”設立的五個最高層級政府機關,合稱“五院”:
此架構依據孫中山“五權憲法”理論設立,區别于三權分立制度。
來源:台灣地區《“憲法”增修條文》及“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對政府組織的說明。
需根據語境判斷具體含義:
來源:語言學專著《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對多義詞的語境區分原則。
“五院”一詞在不同曆史時期和語境中有兩種主要含義,需結合具體背景理解:
指唐代禦史台下屬的五個官署,包括禦史大夫、禦史中丞、侍禦史、殿中侍禦史、監察禦史的辦公機構()。
根據孫中山“五權憲法”理論,1928年南京國民政府設立五院,形成“五權分立”的政治架構():
如需進一步了解某時期的具體職能或法律依據,可參考權威史料或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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