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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院的意思、五院的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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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院的解释

(1). 唐 称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五官之署为五院。后代沿用其称。 唐 李绰 《尚书故实》:“臺仪自大夫已下至监察,通谓之五院御史。国朝践歷五院者共三人,为 李商隐 、 张魏公 延赏 、 温僕射 造 也。”按, 李商隐 未尝为御史,当为 李尚隐 之误。 尚隐 曾任御史中丞。见《旧唐书·李尚隐传》。 宋 钱易 《南部新书》乙:“自 唐 初来,歷五院惟三人……五院谓监察、殿中、侍御史、中丞、大夫。”

(2). 民国 时指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

词语分解

专业解析

从汉语词典及法律术语角度解释,“五院”一词在中文语境中有两个主要含义,分别对应古代行政机构和现代司法机关:

一、古代行政机构(历史含义)

指中国隋唐至明清时期中央政府的核心管理机构体系,即“三省六部制”成熟后形成的五个最高行政机构。这一制度正式定型于唐代:

  1. 中书省:负责起草诏令、决策机要。
  2. 门下省:负责审议诏令、封驳奏章。
  3. 尚书省:统领六部,执行政令(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
  4. 秘书省:掌管图书典籍、修撰史书。
  5. 殿中省(或内侍省):负责宫廷事务、皇室起居。

    此制度演变至宋代后,“五院”多指枢密院(军事)、三司(财政)、审刑院(司法) 等核心机构组合,具体所指因朝代微调。

    来源:《汉语大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对“五院”的历史释义。

二、现代司法机关(中国台湾地区现行制度)

特指中国台湾地区根据“宪法”设立的五个最高层级政府机关,合称“五院”:

  1. 行政院:最高行政机关,统筹各项政务。
  2. 立法院:最高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审议预算。
  3. 司法院:最高司法机关,主管审判、解释宪法。
  4. 考试院:负责公务人员考试、铨叙、保障等。
  5. 监察院:行使弹劾、纠举及审计权。

    此架构依据孙中山“五权宪法”理论设立,区别于三权分立制度。

    来源:台湾地区《“宪法”增修条文》及“司法院”全球资讯网对政府组织的说明。

使用提示

需根据语境判断具体含义:

网络扩展解释

“五院”一词在不同历史时期和语境中有两种主要含义,需结合具体背景理解:

一、唐代御史制度中的五院

指唐代御史台下属的五个官署,包括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的办公机构()。

  1. 职能:负责监察百官、弹劾不法、参与司法审判等。
  2. 沿用情况:后代(如宋代)沿用此称,但具体机构职能可能调整。
    注:唐代文献存在李商隐误记问题,实际应为李尚隐()。

二、中华民国五院制

根据孙中山“五权宪法”理论,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设立五院,形成“五权分立”的政治架构():

  1. 行政院:最高行政机关,负责内政、外交、经济等()。
  2. 立法院:最高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审议预算()。
  3. 司法院:掌管司法审判、法律解释()。
  4. 考试院:负责官员选拔、考核()。
  5. 监察院:行使监察权,弹劾违法官员()。
    现状:目前中国台湾地区仍沿用该体制()。

补充说明

如需进一步了解某时期的具体职能或法律依据,可参考权威史料或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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