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唐 称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五官之署为五院。后代沿用其称。 唐 李绰 《尚书故实》:“臺仪自大夫已下至监察,通谓之五院御史。国朝践歷五院者共三人,为 李商隐 、 张魏公 延赏 、 温僕射 造 也。”按, 李商隐 未尝为御史,当为 李尚隐 之误。 尚隐 曾任御史中丞。见《旧唐书·李尚隐传》。 宋 钱易 《南部新书》乙:“自 唐 初来,歷五院惟三人……五院谓监察、殿中、侍御史、中丞、大夫。”
(2). 民国 时指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
从汉语词典及法律术语角度解释,“五院”一词在中文语境中有两个主要含义,分别对应古代行政机构和现代司法机关:
指中国隋唐至明清时期中央政府的核心管理机构体系,即“三省六部制”成熟后形成的五个最高行政机构。这一制度正式定型于唐代:
此制度演变至宋代后,“五院”多指枢密院(军事)、三司(财政)、审刑院(司法) 等核心机构组合,具体所指因朝代微调。
来源:《汉语大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对“五院”的历史释义。
特指中国台湾地区根据“宪法”设立的五个最高层级政府机关,合称“五院”:
此架构依据孙中山“五权宪法”理论设立,区别于三权分立制度。
来源:台湾地区《“宪法”增修条文》及“司法院”全球资讯网对政府组织的说明。
需根据语境判断具体含义:
来源:语言学专著《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对多义词的语境区分原则。
“五院”一词在不同历史时期和语境中有两种主要含义,需结合具体背景理解:
指唐代御史台下属的五个官署,包括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的办公机构()。
根据孙中山“五权宪法”理论,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设立五院,形成“五权分立”的政治架构():
如需进一步了解某时期的具体职能或法律依据,可参考权威史料或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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