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見“ 舞文弄法 ”。
舞文玩法(wǔ wén wán fǎ)是一個漢語成語,源自古代司法語境,指利用法律條文或文書技巧進行舞弊,歪曲法律本意以達到不正當目的的行為。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要點:
字義拆解
二者結合強調通過文字手段濫用法律的行為。
深層内涵
該成語揭露了司法實踐中利用法律漏洞或文書手段進行欺詐、徇私的現象,本質是對法治精神的破壞。例如:
官吏通過篡改案卷、曲解律例為權貴脫罪,即屬典型“舞文玩法”。
《漢語大詞典》
定義為:“指歪曲法律條文,徇私舞弊。”(來源:羅竹風主編《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釋義:“玩弄文字,曲解法律。”(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編,商務印書館)
語源追溯
該成語雛形見于《史記·酷吏列傳》:“所治即上意所欲罪,予監史深禍者;即上意所欲釋,與監史輕平者……舞文巧诋。”司馬遷批判酷吏張湯濫用文書羅織罪名,為後世“舞文玩法”的貶義奠定基調。
經典文獻
清代李寶嘉《官場現形記》第四十回:“書吏舞文玩法,積弊最深。”直指古代胥吏借文書操縱司法的腐敗現象。
在當代語境中,“舞文玩法”常用于批判兩類行為:
法學界強調該行為違背《刑法》中“徇私枉法罪”及“濫用職權罪”的法理精神(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99條)。
“舞文玩法”是一個漢語成語,其含義和用法在不同來源中存在一定差異,需結合權威資料綜合解釋:
該成語通常指歪曲法律條文、舞弊徇私的行為,與“舞文弄法”為同義詞。主要特征包括:
部分資料(如)将其解釋為“通過文學藝術形式進行娛樂活動”,這與主流釋義存在明顯偏差。這種解釋可能源于對“舞文”二字的字面拆分,但不符合成語的實際用法和文獻記載。
《史記》記載:“吏士舞文弄法,刻章僞書,不避刀鋸之誅者,沒于賂遺也”,清代張際亮亦在文書中使用該詞揭露官場腐敗。
建議在正式語境中使用時,優先采用法律舞弊的含義,避免混淆。若遇文學性引申用法,需結合具體語境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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