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誣愬 ”。誣告。 漢 荀悅 《漢紀·宣帝紀四》:“公卿議以 延壽 前既無狀,又誣訴典法大臣,欲以解罪,狡猾不道。”《宋史·儒林傳七·程迥》:“ 貴溪 民僞作 吳漸 名,誣愬縣令 石邦彥 。 迥 言匿名書不當受,轉運使不謂然,遂興大獄,瘐死者十有四人。” 清 梅曾亮 《戶部郎中湯君墓志銘》:“ 姚石甫 以 臺灣道 創 英 夷,受誣訴,事白出獄。”
“誣訴”是一個法律術語,指通過捏造事實或虛構情節對他人進行虛假控告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誣訴即“誣告”,指在明知不實的情況下故意捏造事實向司法機關或相關部門控告他人,意圖使其承擔法律責任。其核心特征是主觀惡意與客觀虛假陳述的結合。
曆史文獻用例
法律後果
誣訴行為可能觸犯誣告陷害罪。例如清代《戶部郎中湯君墓志銘》中記載官員因誣訴蒙冤,後經查證才得以昭雪,凸顯誣訴對個人聲譽和社會秩序的危害。
補充說明
需注意與“誣訟”區别:誣訟側重無中生有的訴訟行為,而誣訴特指向司法機關提出虛假控告。兩者均涉及虛假陳述,但適用場景不同。
如需了解具體法律條文或曆史案例細節,可參考《刑法》相關條款及《漢紀》《宋史》等文獻原文。
《誣訴》指的是用誣陷的手段進行控告、指責或舉報,往往是出于惡意或不實的目的。
《誣訴》的部首是讠(讠是現代漢字中的“言字邊”部分),拆分後的筆畫為10畫。
《誣訴》的來源較為複雜,一般認為它是由“讦”和“訟”合義形成的。其中,“讦”表示謀取名譽,而“訟”表示訴訟、告發,二者融合後便形成了“誣訴”一詞。
《誣訴》的繁體字為「誣訴」。
古代《誣訴》的寫法可能因時代而有所不同,例如在《康熙字典》中,它的寫法為「譕訊」。
1. 他别有用心地誣訴了我一番,使我無法辯解。
2. 那個無辜的人被誣訴成了罪犯。
1. 誣訴者:指進行誣訴的人。
2. 無誣訴:表示某事沒有受到不實的指控。
1. 誣陷:指無根據地诋毀、中傷或陷害他人。
2. 誣告:指出于惡意或不實陳述某人的罪行。
真實陳述:指基于實際情況進行準确的陳述或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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