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無中生有地加以侮辱。 魯迅 《南腔北調集·給文學社信》:“我自信還不至于是這樣的腳色,我還能夠從此跳下這可怕的戲台。那時就無論怎樣誣辱嘲罵,彼此都沒有矛盾了。” 送逸梅 《南社社員事略·呂碧城》:“ 襟霞閣主 所編某報上載有《李紅郊與犬》一文, 碧城 認為故意影射,誣辱其人格,訴諸于法。”
“誣辱”是現代漢語中表示“以不實言論污蔑侮辱他人”的複合動詞,其核心語義包含“捏造事實”與“人格貶損”雙重含義。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解釋,該詞由“誣”(捏造事實冤枉人)和“辱”(使受恥辱)兩個語素構成,特指通過虛構不實信息對他人實施名譽侵害的行為。
從語用角度分析,《法律漢語詞典》指出該詞常見于司法文書及社會評論領域,強調行為具有主觀惡意性與客觀危害性。例如在人格權糾紛案件中,“誣辱”行為可能涉及《民法典》第1024條規定的名譽權侵害要件,即“虛構事實+公開傳播+社會評價降低”的複合構成。
語義辨析方面需注意與“侮辱”的差異:《現代漢語近義詞詞典》闡釋,“侮辱”側重直接施加恥辱感,而“誣辱”必須伴隨虛構事實的情節,如造謠他人貪污屬于典型誣辱,當面辱罵則屬于普通侮辱。這種區别在司法實踐中直接影響侵權責任的認定标準。
“誣辱”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無中生有地加以侮辱,即通過捏造不實之事對他人進行貶低或羞辱。以下是詳細解釋:
詞義拆解
使用場景
該詞多用于描述蓄意編造謊言或歪曲真相以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常見于法律糾紛、文學批評或社會輿論中。例如魯迅曾提及被“誣辱嘲罵”的經曆,即指他人無端編造不實之詞進行攻擊。
與相近詞的區别
若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定義,可參考權威詞典(如漢典)或相關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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