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謂治軍治國應權衡之五事。《荀子·議兵》:“無欲将而惡廢,無急勝而忘敗,無威内而輕外,無見其利而不顧其害,凡慮事欲孰而用財欲泰。夫是之謂五權。”《逸周書·五權》:“五權:一曰地,地以權民;二曰物,物以權官;三曰鄙,鄙以權庶;四曰刑,刑以權常;五曰食,食以權爵。”
(2).五種重量單位。《漢書·律曆志上》:“權者,銖、兩、斤、鈞、石也……五權之制,以義立之,以物鈞之。”《隋書·律曆志上》:“二十四銖為兩。十六兩為斤。三十斤為鈞。四鈞為石。五權謹矣。”
(3).指 民國 時中央政府的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考試權、監察權。 ********* 《五權憲法》:“五權憲法,分立法、司法、行政、彈劾、考試五權,各個獨立。”
"五權"是漢語中具有多重文化内涵的詞彙,根據不同曆史背景和學科領域,其核心含義可分為以下兩種解釋:
一、政治制度範疇 指孫中山先生提出的"五權分立"學說,源自《建國方略》中的憲政設計。該理論在中國傳統科舉監察制度基礎上,結合西方三權分立思想,将國家治理權劃分為:行政權(管理國家事務)、立法權(制定法律)、司法權(審判裁決)、考試權(選拔官吏)、監察權(監督官員)。這一體系被納入《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構成現代中國憲政發展的重要理論基礎。
二、古代治理體系 《周禮·天官》記載的典制中,"五權"指五種治理手段:"爵"(封賞制度)、"祿"(俸祿體系)、"予"(資源分配)、"置"(職位設置)、"生"(民生保障)。東漢鄭玄注疏強調這是統治者平衡國家利益的調控工具,通過五權互動實現"以平邦國,以均萬民"的治理目标。
三、法律術語延伸 現代法學研究中,部分學者将"五權"延伸解釋為公民基本權利集合,包含:生存權、財産權、自由權、平等權、參政權。該分類見于《中國法律大辭典》(商務印書館,2012年版),強調這是構成現代法治社會權利體系的基礎維度。
以上解釋綜合參考《漢語大詞典》(第2版)、《中國政治制度史》(北京大學出版社)及《孫中山憲政思想研究》(中華書局)等權威文獻,核心概念在曆史學、政治學、法學領域具有共識性認知。
“五權”是一個多義詞,其含義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以下是綜合不同來源的詳細解釋:
指孫中山提出的五權憲法中的中央政權結構,包含:
此概念融合了西方“三權分立”與中國傳統科舉、監察制度,旨在實現“權能分治”。
如需進一步了解某類含義的細節,可參考權威來源如《五權憲法》原文或《漢書·律曆志》等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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