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官名。職掌儀禮中的舞蹈。《周禮·地官·舞師》:“舞師,掌教兵舞,帥而舞山川之祭祀;教帗舞,帥而舞社稷之祭祀;教羽舞,帥而舞四方之祭祀;教皇舞,帥而舞旱暵之事。凡野舞,則皆教之。凡小祭祀,則不興舞。”《左傳·襄公十年》:“舞師題以旌夏。”
"舞師"一詞在漢語詞典中的釋義可從以下三個維度進行解析:
一、詞源學角度 《漢語大詞典》記載"舞師"為複合詞,最早見于《周禮·地官》,由"舞"(形體藝術)與"師"(傳授技藝者)組合而成,特指古代掌管舞蹈教育的專職官員。該職官系統在周代禮樂制度中承擔"教國子小舞"的職責,屬春官宗伯管轄。
二、職能演變 據《禮記·文王世子》注疏,舞師需通曉"六舞"(帗舞、羽舞、皇舞、旄舞、幹舞、人舞),具備"辨其聲容,正其節拍"的專業技能。唐代杜佑《通典·職官》記載其職能擴展至宮廷雅樂的編排與演練,宋代以後逐漸演變為民間舞蹈教習者的泛稱。
三、現代語義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收錄雙重釋義:1. 古代樂官名,掌教舞蹈;2. 現代對專業舞蹈教師的尊稱,特指在傳統舞蹈領域具有傳承資質的授藝者。該詞在現代漢語中使用頻率呈現地域性特征,多見于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相關文獻。
“舞師”是一個多義詞,具體含義需結合語境區分:
職責與記載
舞師是周代設置的官職,主要負責儀禮中的舞蹈事務。根據《周禮·地官》記載,其職責包括教授并帶領祭祀舞蹈,如“兵舞”(用于山川祭祀)、“帗舞”(用于社稷祭祀)等,同時需管理民間舞蹈活動,且在小型祭祀中不啟用舞蹈。
曆史文獻佐證
《左傳·襄公十年》提到“舞師題以旌夏”,進一步印證其與禮儀活動的關聯。
舞蹈專家或演員
現代語境中,“舞師”可泛指專業舞蹈家或舞台演員,強調其技藝與專業性。這一用法常見于藝術評論或教學場景。
可能的誤用與混淆
部分資料将“舞師”與春秋時期琴師俞伯牙混淆(如),需注意區分。
現代“舞蹈教師”的職責(如編排舞蹈、指導技巧等)雖與“舞師”部分職能相似,但兩者曆史背景與定位不同。
“舞師”一詞需根據上下文判斷具體指向,古代側重官職職能,現代更偏向藝術領域的專業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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