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誣蔑诋毀。 宋 葉紹翁 《四朝聞見錄·姜夔題保母帖》:“予悲流俗相傳,誣毀至寶,故不得不力辨。” 胡漢民 《<民報>之六大主義》:“嗟乎!此輩即薄志弱行,亦惟緘口待盡可耳,何取為邪説以誣毀我先民也!”
"誣毀"是漢語中一個具有負面含義的動詞,指通過捏造事實或歪曲真相來貶損他人名譽的行為。該詞由"誣"(誣陷)和"毀"(毀謗)兩個語素複合構成,具體釋義可參考以下權威來源: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其定義為"用不實之詞進行诽謗",強調行為的主觀惡意性。《漢語大詞典》則從構詞角度解析為"誣蔑诋毀",指出該行為兼具虛構不實信息和貶損人格的雙重特征。
在語用層面,該詞常見于法律文書及道德評判場景,例如:"通過社交媒體誣毀競争對手"的表述,既包含信息虛構性,又體現對他人商譽的損害意圖。其近義詞"诽謗""污蔑"在語義強度和使用場景上存在細微差别:"诽謗"側重傳播虛假信息,"污蔑"強調人格貶損,而"誣毀"兼有二者的複合特征。
需要特别說明的是,根據《民法典》第1024條,誣毀行為可能構成名譽權侵權,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該法理解釋可參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釋義》。
“誣毀”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要點詳細解釋:
指通過捏造不實言論對他人進行誣蔑和诋毀的行為,旨在損害對方名譽或利益。例如,宋葉紹翁在《四朝聞見錄》中提到“誣毀至寶”,即用虛假言辭貶損珍貴事物()。
古代文獻中已有明确記載,如胡漢民在《民報》中批判“誣毀我先民”,強調對曆史人物的惡意貶損()。這類用例表明,“誣毀”常用于嚴肅語境,如學術或道德批判。
誣毀行為可能涉及法律責任。我國法律對誣告陷害有明确規定,旨在保護公民名譽權()。但需注意,此說法來自權威性較低的來源,具體法律條款需參考官方文件。
“誣毀”強調以虛假言辭損害他人名譽,兼具語言攻擊和法律風險屬性。使用時需結合具體語境,避免混淆于普通批評或争議性言論。
陂隤變人參展長夜國乘間抵隙楚巴倒流犢鼻騧法蘭克王國仿徨失措防嫌凡今飛刍騑騑分列扶筋幹績過海和尚果肉涵煦好嬉子赫戲華茂呼噪簡雅狡童之歌經由集散地镌降蝼蟻矛叉民無信不立鬧荒暖衣遣用齊牢輕淳三大改造山颠上臉煞台身敗名隳世出輸綱樞衡輸油管停節彤驺偷嘴讬政王阙望雲窊凸無名氏五室先風賢懿撷翠蟹青信服